本报讯(法治时报全媒体记者董林)近日,东方市人民法院感城法庭调解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被告当场支付赔偿款,实现案结事了。
2025年7月2日,王某某未戴安全头盔、无证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从东方市新龙镇方向经海榆西线开往那斗村方向。当天17时48分许,该车辆行驶至海榆西线269公里加650米处时,适遇高某某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前方停靠。王某某驾车时未注意观察路况,致使两车发生碰撞,造成高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东方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王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双方就后续赔偿事宜僵持不下。高某某向感城法庭提起诉讼。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梳理案情发现案件事实清楚、责任明晰。考虑到诉讼程序耗时耗力,容易加重当事人诉累、激化双方矛盾,承办法官决定优先开展调解工作。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兼顾法律刚性与司法温度,反复居中协调、耐心疏导劝解,一方面结合事故责任认定书、医疗票据等翔实证据,严格依照法定标准核算赔偿款项,保障伤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另一方面结合当事人经济状况、事故实际影响,引导双方换位思考,劝说双方互谅互让。
经过多轮细致沟通,双方当事人逐渐放下对立情绪,消除认知分歧,最终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王某某当场向高某某全额支付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33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