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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6月12日 星期五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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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用人单位被法院列入失信名单是否

  需要提供工资担保再履行劳动合同?

  三亚解女士咨询:我与一家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发现公司由于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向员工支付欠薪的义务,已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请问,我能否要求公司提供工资担保后再履行劳动合同?

  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与之对应,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的履行能力严重恶化时,为保护自己的权益,可以中止履行的权利。其条件为:一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履行义务;二是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出现履行能力严重恶化的事实,并且存在到期不能履行、难以履行或者不会履行的现实危险。该案情形恰恰具备了对应要件,一方面,你应当向公司提供劳动,公司应当向你支付工资,双方互负履行义务,且你的履行行为在先,公司的履行行为在后;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指出:“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4)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5)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正因为公司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向员工支付欠薪的义务,已经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决定了其丧失信誉、具有不能履行的现实危险,也决定了你可以通过行使不安抗辩权,要求公司提供工资担保后再履行劳动合同。

  员工不配合“因工受伤”鉴定

  相关部门能拒绝工伤认定吗?

  澄迈龙女士咨询:我在同一天摔倒两次,其中一次与工作有关,面对我的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求我对是否系“因工受伤”进行鉴定。由于我拒绝配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请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做法对吗?

  解答:《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分别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伤认定中,可以进行以下调查核实工作:(一)根据工作需要,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二)依法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并作出调查笔录;(三)记录、录音、录像和复制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调查核实工作的证据收集参照行政诉讼证据收集的有关规定执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负责安排相关人员配合工作,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是否构成工伤具有审核的权利,而相关人员、单位具有举证、配合的义务,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证据及审查情况,作出是否认定工伤的决定。而进行是否系“因工受伤”鉴定,正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核的内容之一。与之对应,基于你一天内摔倒两次,存在摔倒与工作无关的情形,你拒不配合鉴定,将导致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无法正常进行审核,甚至对你“因工受伤”存在合理怀疑,你将因此承担不利后果。

  (法治时报全媒体记者 吕书圣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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