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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16.27万元劳务报酬

东方一名被执行人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获刑

  ■法治时报全媒体记者 董林

  近日,东方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一名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向他人支付劳务报酬16.27万元及利息,被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2个月。该案的判决,有力维护了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对企图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形成强大震慑。

  案情: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19年10月22日,东方法院对符某南和刘某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符某南应于民事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刘某华支付劳务报酬16.27万元及利息。

  经查,符某南长期从事建筑施工、帮助他人摘南瓜等工作,民事判决生效之后,符某南微信账单自2020年至2024年收入和支出均高达200多万元,符某南自认2020年至2021年收入约40万元。符某南在有能力履行判决义务的情况下,未履行判决义务向刘某华支付劳务报酬,而是将款项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其他支出。刘某华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强制执行后,符某南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文书确定的义务,拒不配合法院执行。东方法院在固定证据后,将符某南涉嫌拒执犯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5年9月5日,符某南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2026年1月7日,符某南家属向刘某华支付2万元,刘某华对符某南的行为予以谅解。

  判决: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东方法院经审理认为,符某南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且案发后已向被害人支付部分劳动报酬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最终,东方法院判处符某南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2个月。

  该案承办法官介绍,劳务报酬是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来源,关乎工人家庭切身利益。该案中,被执行人符某南有能力履行却优先偿还其他债务并进行个人消费,侵害了处于弱势地位的工人群体合法利益。

  法官表示,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具有国家强制力,代表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任何公民和法人都有义务尊重和履行。挑战司法权威、藐视法律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部分被执行人误以为“只要不把钱藏起来,而是用于偿还别的债务,就不算拒执”,这是错误的认知。法院生效判决具有强制力,任何改变资金用途、逃避特定履行义务的行为,均可被认定为拒执行为。收到法院判决、裁定后,应自觉主动履行,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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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一名被执行人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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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不慎被切断手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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