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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一老旧小区十楼房屋专用下水管道漏水,致八楼房屋渗水引发纠纷

专属设施造成邻里损失 使用人管理人应担责

  ■法治时报全媒体记者 陈敏 通讯员 林林

  老旧小区管道老化,楼上漏水楼下遭殃,这是生活中常见的邻里纠纷。海口一业主陈某就遇到了这样的烦心事。因楼上房屋两次漏水,他家不仅墙面受损、反复维修,还陷入了与多方的赔偿纠纷。因赔偿协商未果,陈某将楼上业主和租户起诉至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龙华法院一审判定楼上租客承担赔偿责任,租客不服提起上诉。近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耐心释法明理、居中调解,促成双方达成和解,由楼上租客一次性赔付6900元,顺利化解邻里漏水赔偿纠纷。

  案情:10楼专属使用水管漏水致8楼出现严重渗水

  陈某居住在小区8楼。由于该小区属于老旧小区,房屋结构特殊,10楼专属使用的下水管道有一段直接暴露在了9楼阳台的上方。9楼的房屋长期处于空置状态,无人居住。

  近期,陈某突然发现自家天花板出现了严重的渗水痕迹,墙面和吊顶均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坏。经物业和各方排查,确认漏水源头是10楼专属使用的下水管道发生了破裂。

  然而,当谈到赔偿责任时,9楼、10楼两户业主却产生了巨大的分歧。9楼业主某森公司认为,自己的房屋长期没人居住,虽然破裂的漏水点在自家阳台的可视范围内,但理应属于10楼的维护范围,自己不应承担责任。10楼业主某城公司及房屋承租人杨某则认为,漏水点明明在9楼的物理空间内,属于9楼的管辖范围,10楼不应为“别人家里”的管道破裂买单。

  多方各执一词,8楼住户陈某无奈将楼上两户业主及承租人杨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修缮费、房屋空置费等共计2.7万余元。

  法院:专属使用即“专有部分”,谁受益谁担责

  龙华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物业证明、现场照片、水电记录等证据,足以认定漏水系10楼所致,9楼房屋与漏水无关,无需担责。杨某作为10楼房屋实际承租人,对房屋及附属设施负有直接管理义务,租赁期间因设施破损导致漏水,造成楼下损失,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某城公司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对出租房屋负有管理维护义务,未有效防范漏水风险,需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杨某赔偿陈某修缮费6900元;某城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杨某不服提起上诉,称自己作为承租人,对房屋的日常使用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从未进行过可能导致管道破裂的不当操作或改造,修缮费不该由他出。

  海口中院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对现场进行了仔细勘查,并向各方当事人进行了耐心的释法说理。

  承办法官指出,判定漏水责任的核心,不能单纯以管道的“物理位置”为依据,而应看该设施的“权属与功能”。虽然破裂的下水管道位于9楼阳台的上方,但该管道是10楼房屋日常排水的必经通道,仅供10楼一家专属使用。因此,该段管道在法律性质上属于10楼的“建筑物专有部分”。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管理、维护和修缮义务。业主行使权利时,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经过法官的普法与调解,10楼的实际承租人杨某明白了其中的法律逻辑:既然这根水管是专门为10楼服务的,那么无论它穿过了哪一层的空间,10楼作为受益方和实际使用人,就负有不可推卸的管理维护责任。

  最终,杨某表示愿意承担责任,当场同意向8楼住户陈某支付相应的装修损失赔偿款。通过法院的调解,8楼业主陈某的损失得到了弥补,9楼业主某森公司也免除了“无妄之灾”,这起横跨三层的邻里漏水纠纷得到了圆满、妥善的解决。

  法官说法:因自有专属设施造成邻里损失,专属使用人、实际管理人应担责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在处理房屋漏水纠纷时,专有设施看使用,不看位置。建筑物下水、排水等专属附属管道,只要为某一户独立排他使用,无论管道位于自家室内、公共区域或其他楼层区域,均属于该户建筑物专有部分。房屋产权人、实际使用人,对自有专属的管道、管线等附属设施,负有日常巡检、维护、修缮的法定责任。因设施破损、老化漏水造成邻里损失的,专属使用人、实际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空置楼层若未使用、不管控漏水管道,对漏水事故无过错的,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无需为他人专属设施的故障问题“背责”。

  远亲不如近邻。法官提醒,邻里之间贵在和睦,广大业主需摒弃“位置在哪儿责任在哪儿”的错误认知,主动履行自有专属设施的管理维护义务,定期排查管道、管线安全隐患,从源头减少邻里侵权纠纷,共建和谐居住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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