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法治时报全媒体记者王季)近日,澄迈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一起收购盗窃所得物品的案件,被告人肖某某被澄迈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据了解,2024年9月以来,薛某某、王某某、苏某甲、苏某乙为牟取利益,多次乘车或驾驶电动车到澄迈县、万宁市、海口市、陵水黎族自治县等地盗窃电缆、电线,后出售给海口市城西镇、滨江路、苍西村的废品收购站。被告人肖某某作为海口市城西镇废品收购站的经营人员,明知薛某某、王某某等4人出售的电缆、电线是盗窃所得,仍予以收购,共计收购17次、金额35648元。
澄迈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肖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多次予以收购,金额为35648元,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5年9月25日,澄迈县检察院以肖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澄迈县法院提起公诉。近日,澄迈县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肖某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