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法治时报全媒体记者王季 通讯员王广钦 王思予)近日,澄迈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醉驾案件,驾驶人谢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2025年3月19日下午,谢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澄迈县老城镇某路段时,与一辆逆行的由时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不久后,民警到场将谢某某传唤到案接受调查,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根据检测结果,谢某某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之后,民警将谢某某带到医院抽血送检。
经检验,谢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3.5mg/100mL。经认定,在该起交通事故中,时某某负主要责任,谢某某负次要责任。
案发后,谢某某和时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双方承担各自的损失。
澄迈县检察院认为,谢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谢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2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可以酌定从重处罚。
最终,法院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谢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