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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的宠物猫患病死亡

海口一消费者起诉索赔,法院判决实际销售者与店铺经营者共同担责
  AI制图

  ■法治时报全媒体记者 陈敏 通讯员 龚健倩 李丽

  近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网购的宠物猫死亡引发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因卖家引导消费者脱离平台进行场外交易,且交付的宠物猫短期内发病死亡,法院判决引导场外交易的店铺经营者与实际销售者共同承担违约责任。

  案情:网购的宠物猫死亡,消费者起诉索要3倍赔偿

  2024年9月,潘某在某网购平台向名称为“某宠小店”的店铺发送消息询问宠物猫的价格。店铺客服回复要求潘某加店铺员工微信后再发猫咪视频供其挑选。潘某添加该店铺员工微信,并在微信上协商购买宠物。

  双方约定:潘某以1500元购买一只雌性宠物猫,店铺员工承诺“宠物猫包纯包健康,已做好猫咪疫苗和驱虫,按照店铺饲养方法饲养包养活,质保3个月,发货前拍摄一镜到底的检测视频”。

  根据店铺员工的要求,潘某向对方指定的收款账号支付购猫款1500元,向海口龙华某宠物店转账380元用于购买猫粮、转账668元用于支付宠物托运费用。

  2024年10月17日,潘某收到宠物猫后即向店铺员工反映宠物猫有感冒、打喷嚏的情况,后续又反映宠物猫出现流眼泪、食欲差等情况。2024年10月22日,潘某将宠物猫送至宠物医院治疗,诊断为猫疱疹病毒感染、上呼吸道感染;猫疱疹及猫支原体检测结果均为阳性。潘某为此支出宠物医疗费合计747元。

  2024年10月24日、2024年10月26日,潘某分别通过微信要求店铺员工退猫。店铺员工不同意回收宠物猫,仅同意半价补一只宠物猫。2024年10月29日,潘某通过微信向店铺员工反映宠物猫死亡,并与店铺员工协商退款等问题,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

  潘某查询到,“某宠小店”在某网购平台认证的营业执照为海口琼山某宠物店,系个体工商户,已办理注销登记,经营者为刘某。海口龙华某宠物店亦系个体工商户,已办理注销登记,经营者为康某。

  潘某遂将刘某、康某诉至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要求退还购猫款1500元,赔偿猫粮费用、托运费、治疗费等费用1795元,且主张刘某、康某构成欺诈并支付购猫款的3倍惩罚性赔偿金4500元。

  法院:实际销售者与店铺经营者共同承担违约责任

  琼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潘某向海口琼山某宠物店购买宠物猫,因海口琼山某宠物店已经注销,故相应权利义务应当由经营者刘某承担。康某在交易中并未以个人名义或海口龙华某宠物店名义出售宠物猫,康某、海口龙华某宠物店的收款行为系刘某经营店铺的店铺员工指定收款账户所致,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康某系交易的相对人,潘某主张康某承担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潘某于2024年10月17日收到宠物猫后即通过微信告知宠物猫出现的问题,并于2024年10月22日送至医院检查治疗,宠物猫治疗无效死亡。结合病毒潜伏期的特性及幼猫发病至检测出猫瘟的时间等情况,且刘某未提供有效的检疫证明证明宠物猫在交付时处于健康状态,故认定刘某存在欺诈行为,判令刘某退还购猫款1500元,赔偿猫粮费用、托运费、治疗费等费用1795元,并支付3倍赔偿款4500元。

  刘某、康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海口中院。

  海口中院经审理认为,潘某是先在海口琼山某宠物店经营的某网购平台店铺“某宠小店”看到了销售宠物猫的信息,再根据某网购平台店铺客服的回复添加了店铺员工微信,后通过与店铺员工微信联系进行选猫、下单、付款及售后等。潘某根据店铺员工微信中的要求,向康某及海口龙华某宠物店转账支付了购猫款、猫粮款及宠物托运费用。康某自认其与刘某系合伙关系,潘某联系购买案涉宠物猫事宜的微信系康某和刘某的员工的微信,案涉购猫款、运费及猫粮款均由康某收取,案涉宠物猫系康某出售的。结合康某的自认,应认定康某为实际出卖人,应承担商品销售者的责任。同时,海口琼山某宠物店在某网购平台内出售商品的过程中,其店铺客服引导潘某通过某网购平台提供的支付方式以外的方式进行交易及支付,并不影响其承担商品销售者的责任。因海口琼山某宠物店已经注销,相应的权利义务应由经营者刘某承担,故刘某应与康某共同承担商品销售者的责任。

  海口中院认为,案涉宠物猫在交付后5天即被查出疱疹病毒及支原体阳性,并于交付后12天死亡,结合猫疱疹病毒及猫支原体感染的潜伏期及案涉宠物猫收到当日已出现感冒、打喷嚏的症状,案涉宠物猫在出售时即携带病毒具有高度盖然性。同时,该案中刘某、康某未举证证明其出售的宠物猫有相关检疫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刘某、康某向潘某交付的宠物猫不符合质量要求,刘某、康某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鉴于案涉宠物猫已经死亡,潘某主张刘某、康某退还购猫款1500元及赔偿猫粮费用、托运费、治疗费等费用1795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是否构成欺诈,海口中院认为,潘某诉请刘某、康某承担消费欺诈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应对欺诈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包括证明出卖人具有欺诈的故意、出卖人告知买受人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买受人基于错误认识而作出意思表示等。案涉交易的标的物是宠物猫,考虑到猫疱疹病毒和支原体感染具有潜伏期,从感染病毒到发病需要一定的过程,该案证据不足以认定刘某、康某在交付案涉宠物猫托运前已明知宠物猫存在感冒、打喷嚏等发病状况。潘某在该案中主张刘某、康某构成欺诈,证据不足,故潘某主张按照宠物猫售价1500元的3倍即4500元进行赔偿,海口中院未予支持。

  最终,海口中院判决刘某、康某退还购猫款1500元,赔偿猫粮费用、托运费、治疗费等费用1795元,驳回潘某其他诉求。

  法官:宠物出售时有问题,商家应承担违约责任

  该案承办法官介绍,该案系网购平台场外交易引发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刘某在网购平台发布宠物猫售卖信息进行引流,引导消费者通过社交平台私下交易,规避平台监管,导致运营主体与收款主体分离,造成消费者维权困难。该案结合实际出卖人的自认,认定实际出卖人与网购平台店铺经营者共同承担销售者责任,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法官表示,宠物交易有别于一般的商品买卖交易,出售健康宠物系商家的根本合同义务且商家应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若认定宠物出售时有问题,商家应承担违约责任,退还购买款并赔偿消费者合理损失。至于是否构成欺诈,需要满足商家主观上存在欺诈故意、商家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消费者基于错误认识而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等情形,才能依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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