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时报全媒体记者 黄君
“非机动车有专门行驶车道,你在机动车道骑行,一旦汽车避让不及,很容易发生交通事故。”4月27日,一名女子骑电动自行车即将通过海口海府立交桥时,被交警拦了下来。女子表示是因为走地下通道麻烦,所以才选择走桥上机动车道。
明知危险,为何电动自行车占道行驶还是频发?记者走访发现,这背后不仅是骑行者规则意识缺失,也有道路规划需优化、普法执法需加强等原因。
现场:
看到交警拧紧油门就“逃”
4月27日,记者跟随海口公安交警在海府路、中山南路等路段开展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时看到,在主干道上,电动自行车走机动车道的情况并不多,但也偶有发生。当交警将骑行人拦下时,他们拧紧油门快速“逃”走。
记者在跟着民警执勤时看到,还是有不少骑行市民贪图通行方便,或是因为非机动车道一小段路段拥堵,直接驾驶电动车驶入机动车道,与汽车并排行驶。
“我看机动车道上面车不多,骑一小段就拐回去。”一名男子违法被拦下后辩解,经交警警示教育,承诺遵守交规。
骑行者刘先生认为自己抢道是“被逼无奈”,他表示:“非机动车道窄,还有人乱停车占道,交警怎么不管?”
交警对刘先生耐心普法,电动自行车严禁进入机动车道,一旦碰撞,受伤最重的是骑行者,且违法方需担责。刘先生最终意识到自己的行为错误。
调查:
有骑行者表示抢道非故意
记者调查发现,一些电动自行车骑行抢道,有主观安全意识淡薄的因素,也有非机动车道被占用等原因。
4月27日,记者在晚高峰时段走访发现,中山南路非机动车道被违停汽车挤占,许多骑行电动自行车市民被迫占用机动车道骑行;和平南路路口,电动自行车越线抢行,加剧拥堵。
10名电动自行车驾驶员中,8人称“非故意抢道,因非机动车道不通畅”,2人存在“电动自行车是弱者,抢道出事不用担责”的误解。
受访的10名机动车驾驶员均表示,开车时常遇到抢道的电动自行车,避让不及很危险。他们认为整治电动自行车占道行驶,需要骑行人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出行,也要在道路规划方面进行优化,科学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与人行道,完善隔离设施,减少不同交通方式之间的干扰,便于安全通行。
海口市公安局交管支队有关负责人表示,骑电动自行车是“肉包铁”,出事故受伤的往往是骑行人。
前不久,海口市龙华区金贸中路,符某帮骑电动自行车横穿机动车道左转弯,连撞2车致3车受损、2人受伤,交警认定其负事故全部责任。
建议:
综合施策持续发力
有关数据显示,目前,海口注册电动自行车约260万辆,是市民短途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而机动车保有量也持续攀升。交通工程高级工程师栗生认为,电动自行车与机动车抢道问题,需走综合治理之路。
“电动自行车抢道是多重矛盾集中体现,需精准施策实现长效治理。”栗生表示,在骑行者层面,规则意识、法律认知缺失与侥幸心理叠加,多数人未接受系统培训,漠视交规、低估风险。在路权设施层面,部分城市道路规划不科学,非机动车道狭窄、不连续,被违停、施工挤占,标识不清、信号灯配时不合理,使得一些骑行者“被动违法”。
栗生介绍,滨江路仅一侧有非机动车道,隐患突出,相关完善项目尚未开工。在行业管理层面,外卖、快递行业粗放管理,为赶时效,交通违法成“潜规则”,企业重效益、轻安全,虽有交警联合企业倡议,但问题仍多发。在治理层面,电动自行车灵活难查处,单次5元至50元的罚款震慑不足。目前交警推行“定点+流动+电子抓拍”模式,开展“马路学堂”,教育超70万人次,成效初显但需持续发力。
栗生建议,根治问题需走综合治理之路:完善非机动车道设施、清理占道;精准普法打破“弱者免责”误区;强化常态化执法、压实行业责任;鼓励市民监督,形成共治格局。
文明驾“道”提示
海口市公安局交管支队民警李紫文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规定: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