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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生态“破坏者”成为生态“保护者”

海南二中院环资庭法官吴笛办一起案子开展一次普法
  法官吴笛(右一)到乡村进行案件回访,向村干部了解案件审判后的普法成效。

  通讯员郑世杰 摄

  ■法治时报全媒体记者 许光伟

  “上次法官来村里开庭审案并向村民普法后,我们村里就没有再发生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了,感谢吴笛法官的教诲,让村民们知晓法律红线不可触碰!”4月7日,白沙黎族自治县青松乡青松村党支部书记李国新发自肺腑地说。

  李国新口中的吴笛,是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四级高级法官。当天,吴笛与同事走进位于鹦哥岭和霸王岭交界处的深山黎村——青松村,对3年前巡回审判的一起打麦村村民在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核心保护区非法持枪狩猎案进行回访,实地了解案件办理与判后普法的震慑成效和犯罪预防效果。

  “办一起案子,就是一次普法。”在吴笛看来,许多被告人就是因法律知识匮乏、贪图眼前利益和口腹之欲才捕杀、买卖野生动物,触碰了法律高压线。因此,判后释法是吴笛的规定动作。

  判后释法

  审理一案教育一片

  “我们主审的环资刑事案件以巡回审判为原则,通过采取‘巡回审判+现场普法’的方式,充分发挥庭审的法治教育功能,让企图侵害野生动物的人止步,共同保护生物多样性。”吴笛告诉记者。

  2022年3月9日上午,在白沙黎族自治县青松乡青松村委会前坪上,围满了旁听的村民。随着一声法槌响起,海南二中院环境资源巡回法庭在此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青松村委会打麦村村民在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核心保护区非法持枪狩猎案。

  庭审结束后,吴笛与合议庭其他成员用浅显易懂的语言,对涉案罪名、量刑、野生动物涉案价值的认定标准等问题进行判后释法,现场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普法宣传,并就常见的滥伐、盗伐林木及非法猎捕、收购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开展释法答疑,引导大家增强法律意识和生态文明意识,积极参与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勇于劝阻或举报伤害野生动植物的行为。

  “被告人之所以犯罪,主要是不懂法,法院把法庭开到我们村里,给村民们上了一堂生动的生态保护法治公开课,切实将法律知识烙进村民心里。”李国新告诉记者,吴笛通过真实的案例,用身边人身边事对村民进行警示教育,起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警示一方的效果。

  发出《护鸟令》

  让“捕鸟者”变“护鸟人”

  “环境资源审判案件更要注重最终的社会效果,绝不能一判了之,如果没有后续的修复与回访工作,生态保护就可能沦为空谈、流于形式,多做实一步工作,生态环境就能多好一分!”作为环资庭法官,这是吴笛刻在心底的理念。

  2024年3月21日上午,省二中院在乐东黎族自治县黄流镇公开宣判一起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案。被告人林某等8人表示认罪悔罪,当庭签署《保护野生动物承诺书》,法院依法发出《护鸟令》,责令被告人自觉履行保护鸟类资源的义务。

  吴笛介绍,法院发出《护鸟令》,是为了增强被告人保护鸟类资源的意识,让他们按照承诺自觉参与到保护鸟类的行动中来,成为一名“护鸟人”,把爱鸟护鸟的法治意识传播到身边群众中去。

  “林某等8人破坏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承担相应的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吴笛说,法官在对当事人履行《护鸟令》的情况回访时,发现当事人正在当地村民聚集的村头巷尾,以爱鸟护鸟志愿者的身份发放宣传册,给周边农户讲述自身经历,告诫大家不要重蹈覆辙。当事人还主动清理附近湿地公园的垃圾,用公益劳动弥补损害生态家园的过错,真正完成了从昔日“捕鸟者”到如今“护鸟人”的蜕变。

  “当时真的不知道捕鸟会触犯法律,我们已经深刻认识到错误,现在村民不捕鸟,生态也变好了!爱鸟护鸟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要保护好生态环境!”面对吴笛的回访,当事人盛某、黄某由衷地说。

  生态修复

  让非法采砂“伤疤”加速“愈合”

  “吴法官,我们已经安排大货车和铲车对这片受损的土地进行回填修复了。”2024年8月12日上午,省二中院联合省检二分院、儋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到案发地对一起非法采矿案件的当事人开展生态修复工作进行实地监督,当事人积极承担生态修复责任,自行修复被损毁的土地。

  2022年10月初,被告人吴某某、符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商定在儋州市雅星镇某村租地挖砂售卖。二人找到陈某某,租赁其橡胶地用于非法采砂。

  经鉴定,该案非法采砂资源量共计4746立方米,价值25万余元。省二中院审理认为,吴某某等9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遂以非法采矿罪判处吴某某等9人有期徒刑6个月至1年不等,并处罚金2万元至2.5万元不等。

  吴某某等人被判处相应刑罚后,省检二分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各当事人承担因挖沙毁林行为导致生态环境严重受损进行生态修复的民事责任。在民事公益诉讼过程中,吴笛逐一联系各当事人,积极引导他们共同承担生态修复责任,从生态环境“破坏者”变“修复者”,让非法采砂的“伤疤”高效“愈合”。

  “当事人因非法采砂破坏生态环境,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承担民事公益诉讼中的生态修复责任。”吴笛表示,环境资源审判的目的不是一判了之、一罚了之,而是让受损的生态真正得到修复,让生态“破坏者”成为生态“保护者”,这才是“司法护绿”的终极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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