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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踢走”高票候选人

东方一小区业委会筹备组违规选举致备案被拒,法院认定镇政府不予备案合法有据
  AI制图

  ■法治时报全媒体记者 李成沿

  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本是业主自治的好事,但东方市某小区在选举业委会委员时,筹备组擅自将2名得票靠前的候选人“除名”,引发大量业主投诉。东方市某镇政府要求纠正,筹备组拒绝采纳,仍自行组织选举并申请备案。某镇政府作出不予备案的决定,业主委员会不服,将某镇政府、东方市政府一并告上法庭。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行政诉讼案作出终审判决,某镇政府不予备案决定合法,驳回业主委员会的诉讼请求。

  案情经过:业主委员会高票候选人“被踢”,镇政府责令纠正遭拒

  2024年1月,东方市某小区启动业主委员会成立工作。业主大会筹备组发布了《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规定候选人由业主推荐产生,按得票数确定候选人名单。

  2024年2月27日至29日,筹备组组织业主进行候选人自荐及推荐工作。根据得票统计,共有16名业主被推荐,其中业主王某获得30票(排名第二),刘某获得21票(排名第五)。两人均具备业主委员会成员参选资格。

  2024年3月1日,筹备组召开会议,在某镇政府工作人员缺席的情况下,以“综合评估”为由,将王某、刘某二人从候选人名单中剔除。这一决定引发了小区大量业主的强烈不满,多名业主通过“12345”热线进行投诉,称业主委员会成立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利。

  2024年3月6日,东方市某镇政府向筹备组发出《关于纠正某某湾三期筹备组无法律依据擅自将2名候选人除名的决定的通知》,明确指出:在候选人具备参选资格和条件的前提下,应当按照票数从高到低入选,要求筹备组依法恢复王某、刘某的候选人资格。然而,筹备组拒不采纳某镇政府的纠正意见,于2024年5月16日回函表示“不采纳”,并于2024年7月20日发布公告,自行确定了业主委员会成员名单,并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而且未经公安部门批准私刻了业主委员会公章。

  2024年7月23日,该业主委员会向某镇政府提交备案材料。某镇政府经审查,于2024年12月31日作出《不予备案告知书》,决定不予备案。业主委员会不服,向东方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被驳回后,又向东方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判决:筹备组违规剔除候选人,镇政府不予备案合法有据

  东方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协助和监督工作。该案中,筹备组将符合业主身份、经业主投票取得较高票数的候选人剔除名单,侵犯了其参与小区管理的合法权利。某镇政府已发出纠正通知,筹备组拒不采纳,仍自行组织选举,该行为违反法律规定。镇政府作出不予备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东方法院判决驳回业主委员会的诉讼请求。业主委员会不服,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确定候选人名单是筹备组的权利,筹备组有权对参选人进行综合评估;某镇政府无权对备案材料进行实质审查,违反业主自治原则。

  省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赋予乡镇人民政府对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协助和监督职责。筹备组将符合条件、得票较高的候选人排除在外,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利。某镇政府发出纠正通知,是在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筹备组拒绝采纳指导意见,仍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导致业主委员会成立过程存在违规。某镇政府据此不予备案,符合法律规定。

  2026年2月9日,省二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业主自治不等于不受监督,镇政府发现程序违法可拒绝备案

  很多小区业主认为,业主委员会是业主自己的组织,想怎么选就怎么选,政府无权干涉。对此,海南瑞伊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积祯分析,这是一个常见的误区,根据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物业管理遵循“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业主自治”相结合的原则,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负有指导、协助和监督的法定职责。

  陈积祯表示,筹备组制定的候选人产生办法明确规定“按得票数确定候选人”。王某、刘某得票分别排名第二、第五,且具备参选资格,筹备组以“综合评估”为由将其剔除,没有法律依据,直接违反了筹备组自己制定的规则,也侵犯了推荐他们的业主的合法权利。某镇政府发现筹备组违规后,发出纠正通知,这是在依法履职,而不是干预业主自治。如果筹备组认为镇政府的指导意见不当,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反映,但不能置之不理、一意孤行。该案中,筹备组不仅拒不纠正,还在未获备案的情况下私刻公章、自行选举,进一步加剧了程序违法。

  陈积祯解释,业主委员会备案不是简单的“登记存档”,行政机关对备案材料有审查义务。如果业主委员会的成立过程存在明显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行政机关有权不予备案。该案中,筹备组违规剔除候选人,且经指出后拒不纠正,镇政府不予备案合法有据。

  陈积祯提醒,成立业主委员会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小区议事规则进行,不得随意变更程序;二是尊重业主的推荐权和选举权,不得无正当理由剔除高票候选人;三是接受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对指导意见有异议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不得置之不理;四是未获备案不得以业主委员会名义开展活动,更不得私刻公章,否则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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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踢走”高票候选人
现场照片成赔付判定关键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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