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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生态“破坏者”成为生态“保护者”

  (上接1版)省二中院联合省检二分院、儋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到案发地对一起非法采矿案件的当事人开展生态修复工作进行实地监督,当事人积极承担生态修复责任,自行修复被损毁的土地。

  2022年10月初,被告人吴某某、符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商定在儋州市雅星镇某村租地挖砂售卖。二人找到陈某某,租赁其橡胶地用于非法采砂。

  经鉴定,该案非法采砂资源量共计4746立方米,价值25万余元。省二中院审理认为,吴某某等9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遂以非法采矿罪判处吴某某等9人有期徒刑6个月至1年不等,并处罚金2万元至2.5万元不等。

  吴某某等人被判处相应刑罚后,省检二分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各当事人承担因挖沙毁林行为导致生态环境严重受损进行生态修复的民事责任。在民事公益诉讼过程中,吴笛逐一联系各当事人,积极引导他们共同承担生态修复责任,从生态环境“破坏者”变“修复者”,让非法采砂的“伤疤”高效“愈合”。

  “当事人因非法采砂破坏生态环境,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承担民事公益诉讼中的生态修复责任。”吴笛表示,环境资源审判的目的不是一判了之、一罚了之,而是让受损的生态真正得到修复,让生态“破坏者”成为生态“保护者”,这才是“司法护绿”的终极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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