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法治时报全媒体记者陈敏)利用负责公司小区收费工作的便利,黄某某将业主、租户缴纳的水电费等费用占为己有。近日,儋州市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据了解,黄某某入职某有限公司。2023年12月,黄某某担任该公司物业中心客服前台,负责收取小区业主、租户的水电和物业等费用并充值。
2023年12月17日至2024年9月10日,黄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多次将业主及租户缴纳的自用水费、自用电费、物业服务费等相关费用占为己有。黄某某侵占公司资金共计29.25万余元,并已花光。2025年2月25日,黄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25年3月3日,黄某某先后向公司退款共计29.25万余元。2025年12月25日,黄某某向儋州市人民检察院预缴罚金8000元。
儋州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某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29.25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予惩处。因此,儋州法院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