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法治时报全媒体记者舒耀剑 通讯员李云浩)生效判决不是一纸空文,履行义务是法律底线。然而总有人试图以拖延、躲藏甚至转移财产的方式逃避执行。近日,定安县人民法院移送多起拒执罪线索给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被执行人陈某、李某于2025年8月29日收到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责令3日内履行支付7万余元及相应利息的义务。陈某虽于9月15日到法院接受询问,但仅以“没有能力”为由推托。经网络查控发现,陈某名下虽无银行存款,却有保险现金价值,但陈某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便向保险公司申请变更投保人,将保单转移至其儿子名下,导致该保险无法被法院执行。此外,陈某名下银行账户2025年1月尚有余额6000余元,绑定微信频繁转账,截至当年12月账户余额仅余0.14元。而陈某在执行立案前一个月与配偶办理离婚,离婚协议将所有债务归于自己,财产却未作分割,同时约定其每月还需支付6000元子女抚养费。以上行为表明,陈某具有履行能力,却通过转移财产、虚构债务等方式恶意规避执行,情节严重,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被执行人定安县某村民小组收到执行通知书后,村民小组负责人颜某既未按期到法院接受询问,也未履行支付5.3万余元的义务。经调查发现,该村民小组于2025年有一笔69.57万元的转账及一笔76.34万元的现金支取记录。该案在2025年7月已通过财产保全冻结了该村民小组的账户,但实际冻结金额仅595.70元,大量款项已被转移。其负责人颜某承认“取出60多万元”,却声称“信得过财务”,拒不说明资金去向。其行为属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法院判决符某、某安物流公司、某通物流公司、某汽车服务公司向4名申请执行人支付赔偿款约34.6万元及利息等费用。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法院于2025年2月立案执行。执行期间,执行干警多次通过发送执行通知书、短信等方式责令其履行,并明确告知如拒不履行,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随后,某安物流公司履行完毕,但符某、某通物流公司及某汽车服务公司既拒不报告财产,也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法院依法查封了符某、某通物流公司及某汽车服务公司名下的登记车辆,冻结其账户,并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等措施,同时对某通物流公司处以5万元罚款。然而,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
目前,定安法院已经将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同时向相关铁路、港航公安局发出协助布控函,请求查控被执行人的车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