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法治时报全媒体记者陈敏)梁某为了牟利,将不合格的假冒品牌化肥销售给农户。近日,儋州市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梁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2024年9月至2025年4月,梁某明知熊某(另案处理)、陈某(另案处理)在东方市、白沙黎族自治县、乐东黎族自治县等地批发销售假冒某品牌化肥,仍以每包160元的价格从熊某、陈某处获取假冒某品牌化肥,并以每包180元至250元不等的价格销售给当地农户符某某、张某等人赚取差价获利。梁某销售假冒某化肥收取的款项通过微信与熊某、陈某结算。经司法鉴定,认定梁某转账给熊某、陈某销售假冒某复合肥金额共计8.22万元。经核算,梁某销售假冒某复合肥金额共计9.24万余元,获利约1.02万元。经某公司鉴定,确认涉案产品系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经检测鉴定,被扣押某复合肥样品不合格。
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