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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风”“模仿”椰树椰汁包装

一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被法院判决停止侵权并赔偿三万元
  图片来自网络

  ■法治时报全媒体记者 陈敏 通讯员 王曼娜

  提起椰树椰汁,其极具辨识度的包装,早已成为几代人的味觉与视觉记忆。然而,另一款椰汁却带着高度相似的黑罐体和相近的图文布局“登场”,究竟是合理借鉴还是“搭便车”侵权?近日,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审理一起涉及椰树椰汁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案。

  案件详情:一公司擅用特有装潢被椰树公司起诉索赔

  据了解,椰树集团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唐某公司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与其椰树牌椰汁包装装潢相近似产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5万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椰树公司的椰树牌椰汁曾获中国名牌、海南省名牌等荣誉,关联企业拥有罐贴外观设计专利,且椰树公司长期投入资金推广品牌。椰树公司主张保护的罐装装潢核心特征为黑色罐体、蓝底长方框、红底四边形、黄色纵向文字、椰子及高脚杯图案等。唐某公司生产的被诉侵权产品同样为黑色铁罐,罐贴有黄、红色图案及相关文字,两侧有纵向标语,下方有椰子图案。唐某公司拥有第32类“华某”文字注册商标。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椰树公司罐装装潢具有显著特征,经长期使用和推广已形成一定影响,应受法律保护;被诉侵权产品装潢与椰树公司罐装椰汁的装潢整体视觉近似,易导致消费者误认,唐某公司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判决其停止侵权并赔偿3万元。

  唐某公司不服该判决,主张其使用自有商标及避让标语,已刻意避让,被诉侵权产品风格与椰树公司不同,向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判决:构成不正当竞争,应赔偿椰树公司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认为,该案核心争议为被诉侵权椰汁与椰树公司椰树牌椰汁的包装、装潢是否相同或近似。椰树公司明确主张保护的装潢特征为:黑色罐体、蓝底长方框、红底四边形、较大黄色纵向文字、对联式宣传语、椰子图案、高脚杯图案。被诉侵权产品罐体底色为黑色,正面有纵向黄色倒梯形及长方形图案,其中黄色图形内有红色加粗“正宗海南”、黑色加粗“华某”文字商标,下方红色四边形内有白色“椰汁植物蛋白饮料”文字;图形两侧有纵向“椰果椰子汁”“认准华某”标语,下方有两个绿色椰子及一个剖开的椰子。

  法院认为,从整体来看,两者均为黑色罐体,上半部分以黄色纵向图形或字体凸显品牌相关文字,两侧有对称纵向小字标语,品牌文字下方有红色小框及白色相关文字,下半部分均有椰子图案。虽二者在文字内容、椰子图案细节上存在差异,但罐体形状、颜色、文字构图布局及各要素组合的整体风格高度近似,易使消费者误认二者存在关联关系,构成不正当竞争。被诉侵权产品在其包装上使用其自身商标,并不影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一审法院认定唐某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合法有据。

  自贸港知产法院驳回唐某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名品特有装潢受法律保护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该案的核心问题是被诉侵权商品包装装潢上使用自有商标是否影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首先,判断商品包装装潢是否受法律保护,关键在于其是否具有显著的识别特征,是否属于有一定影响力的包装装潢,能够与权利人形成稳定的对应关系。该案中椰树公司椰树牌椰汁的包装装潢,通过长期宣传、推广、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应认定为有一定影响力的包装装潢。其次,认定包装装潢是否构成近似,不仅仅看包装上是否有商标,而且要以包装的整体视觉效果为核心,整体观察包装的造型、色彩、构图布局以及各要素组合等核心特征。如整体包装装潢构成相似,即使使用了自有商标,相关公众施以一般的注意力仍易混淆误认来源或者认为两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也应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官表示,该案提醒市场经营主体,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包装装潢,是经营者长期投入、持续经营的商业标识性资产,凝聚了品牌的信誉与市场口碑,他人不得以“跟风”“模仿”等方式攀附他人商誉,否则易引发诉讼风险,影响自身品牌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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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租车5天被诉赔偿维修费和停运损失费等11万余元,法院判决仅支付2万余元燃油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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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被法院判决停止侵权并赔偿三万元
   第001版:头版
   第002版:政能量
   第003版:近距离
   第004版:身边案
实际损失必须有据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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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风”“模仿”椰树椰汁包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