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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刺”红灯的代价

海口电动自行车闯红灯现象观察,“非机动车弱势”系误解

  ■法治时报全媒体记者 黄君 张英

  编者按

  交通秩序关乎生命安全,是城市治理的窗口,也是海南文明形象的直观体现。今年省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在海口等市县探索建立“大交通”管理体制、城市治理协同机制。当前,我省机动车与电动自行车出行量持续增长,分心驾驶、抢行逆行、不佩戴安全头盔、违规变道等交通不文明行为依然多发,安全隐患不容忽视。本报今起推出“文明驾‘道’”系列报道,聚焦交通乱象,通过一线直击、案例剖析、群众声音与权威提示,曝光不文明交通行为、分析风险隐患、引导文明出行,助力打造安全、文明、畅通的交通环境。敬请关注。

  “红灯亮了,为什么还要往前冲?”近日,一名男子闯红灯被海口交警查处时,辩称为赶时间、见路口车少就闯了。红灯停、绿灯行,是最基本的交通规则。记者跟随海口交警执勤时发现,电动自行车闯红灯现象依然多发,不少骑行者明知违法仍心存侥幸,为抢几秒时间闯红灯,不仅扰乱交通秩序,而且埋下安全隐患,成为当前城市交通中不文明行为之一。

  现场直击:

  一个半小时查处12起

  电动自行车闯红灯现象多发

  4月16日上午,记者跟随海口交警在文明东路与滨江路交叉口开展现场查处时看到,一名男子骑着电动自行车刚越过停止线欲闯红灯,就被执勤民警当场拦下。

  “红灯亮了,你为什么还要往前冲?”民警现场询问。

  “就赶几分钟,我看没车就过去了,下次不敢了。”该男子满脸懊悔。依据相关法规,民警当场对该男子开具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50元,并进行现场普法教育。

  当日整治行动中,仅一个半小时,执勤交警就在该路口查处电动自行车闯红灯违法行为12起,均依法予以罚款处罚。

  记者探访海口多个主次干道路口发现,晚高峰时段,在交警现场指挥下,绝大多数车辆依规通行;待车流减少、警力撤离后,闯红灯现象明显增多。

  在海秀东路与海府路交叉路口,红灯亮起后,有多名电动自行车骑行者左右观望,发现机动车较少后,径直加速闯过路口,无视信号灯警示;红灯倒计时还没结束,有的电动自行车骑行者就越过停止线,在车流缝隙中穿梭抢行。

  “我知道闯红灯不对,但现在没车,应该没事。”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王先生接受记者采访时坦言。受访的11名电动自行车骑行者均表示知晓闯红灯违法,却因赶时间、从众心理等原因屡屡违规骑行。

  “看到身边的人闯了过去,我也跟着别人一起闯。”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林女士说。

  市民李女士则担忧,电动自行车闯红灯时速度快、机动性强,如果有老人和小孩避让不及容易被撞到,存在极大安全隐患。“这种明知违法却刻意为之的行为,不仅破坏交通秩序,而且给过往行人与车辆带来安全隐患。”李女士说。

  事故警示:

  心存侥幸抢行

  引发交通事故要担责

  交通信号灯的红绿交替,是通行规则。可总有人心存侥幸,在道路交通红绿灯交替时抢行,引发交通事故。

  4月7日17时24分许,定安县发生一起电动自行车闯红灯引发的交通事故。陈某驾驶三轮电动自行车行驶至定城镇富民大道与环城南二环路交叉口时闯红灯,同时未按规定车道行驶,与正常通行的一辆二轮电动自行车发生猛烈碰撞。事故造成两名骑行者不同程度受伤,两辆车均严重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不久前三亚市发生的一起交通事故,为闯红灯行为敲响警钟。28岁男子熊某驾驶小轿车超速闯黄灯。与此同时,70多岁的林某无证驾驶电动二轮自行车,未观察路况直接闯红灯通过斑马线。两车瞬间相撞,导致林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同车搭乘的陈某受伤。经调查,双方均存在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而林某闯红灯的行为,是引发这起交通事故的重要诱因之一。

  交警分析:

  闯红灯属严重过错行为

  “非机动车弱势”是误解

  “电动自行车骑行者闯红灯,主要原因是侥幸心理严重、规则意识淡薄。”海口市公安局交管支队民警林思皓结合多年一线执法经验分析,绝大多数闯灯行为中,骑行者并非不知情,而是主观故意违法,普遍认为路口车少、自己车速快,能快速通过不会出事,将个人出行便捷放在生命安全、交通法规之上,对违法可能引发的严重后果认知严重不足。

  林思皓分析认为,电动自行车骑行者闯红灯顽疾根源清晰:一是侥幸心理严重,骑行者主观漠视规则,将便利置于安全之上;二是从众心态作祟,“法不责众”观念导致跟风违法;三是惩戒震慑有限,部分骑行者认为罚款金额不高,难以形成长效约束。

  “不少电动自行车骑行者存在认识误区,觉得自己是驾驶非机动车,就算违法也会被偏袒。这种认识是错误的。”林思皓说,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闯红灯属于严重过错行为,只要因闯红灯引发碰撞事故,骑行者通常会被判定承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若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电动自行车的安全防护能力极弱,一旦与机动车发生碰撞,骑行者往往是最大受害者,轻则受伤,重则失去生命。法律不会因“非机动车弱势”而偏袒,违法者要承担相应责任。

  文明驾“道”提示:

  海口市公安局交管支队民警林思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对电动自行车闯红灯交通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海南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三条第1项,可处以警告或5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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