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时报全媒体记者 黄君
海口市琼山区4名同胞姐弟因父母遗留老宅及宅基地遇上城市更新拆迁,对安置利益分割问题意见不一而对簿公堂。弟弟主张涉案拆迁权益归自家所有,拒绝姐姐参与分割。姐姐们则认为,既是父母遗产理应分割。近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这起特殊的法定继承纠纷案件,最终依法认定拆迁安置利益属于遗产范畴,判决姐弟四人平均分割涉案拆迁安置相关权益,以司法判决破除农村遗产继承“传男不传女”的陋习。
案件详情:老宅遇城市更新拆迁,四姐弟因分配安置权益起纠纷
金笑、金西、金玖三姐妹与金财(均化名)系同胞姐弟,父母早年离世,生前在海口市琼山区某街道河口路留有3间自建房屋及配套宅基地。随着当地城市更新改造工作推进,该片区被纳入征收拆迁范围,父母遗留的老宅及宅基地被纳入征收补偿安置名录,原本和睦的姐弟亲情,因拆迁安置权益分配彻底破裂。
“开始我们想着拆迁的事宜应该由四姐弟一起商讨,结果弟弟金财却安排自己子女作为第三人,私自与海口市琼山区土地和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实物协议。”金笑有些气愤地告诉记者,事实上金财的行为是想单方面掌控全部安置权益。
金财坚决不同意3个姐姐的分割诉求,称涉案被征收土地及房屋并非父母遗产,而是他与子女的家庭共同财产,3个姐姐早已出嫁无权参与分家产。
三姐妹多次与弟弟金财协商平均分割全部拆迁安置利益,均遭到对方拒绝,无奈之下诉至法院,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继承权益。
法院判决:拆迁权益属遗产,四人平均分割安置权益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金财在该案中的答辩说辞,与其此前同类诉讼中的陈述前后不一、自相矛盾,且无法给出合理解释。依据民事诉讼禁止反言原则,当事人不得随意推翻自身此前法律陈述,法院对其辩称财产归自家所有的意见不予采信。同时,相关证明材料明确涉案土地a地块为林氏祖宗地,属于家族共有,并非金财个人财产,金财也无任何证据证明老宅由其单独出资重建,需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琼山法院依法认定,土地a4、土地a地块及房屋属于父母遗产,父母未立遗嘱,姐弟四人均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无少分、不分情形,判决四人平均分割安置权益;因证据不足,对三姐妹主张分割土地b相关地块的诉求不予支持。
金财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拆迁安置利益不属于遗产。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拆迁安置利益是原房屋物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转化形态,属于可继承合法财产,是否为可期待物权不改变遗产本质,继承权男女平等不容动摇。该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走访:年轻人普遍认同继承权男女平等
该案判决出炉后,记者走访部分海口村居及社区,采访多位居民及村(居)干部,大家纷纷结合身边家事情况,畅谈对拆迁分家产、儿女继承权的真实看法。
在涉事村庄街头,不少年长村民表示,过去农村一直沿袭“家产留儿子、女儿不分家”的老规矩,老一辈都觉得女儿出嫁就是别人家的人,家里拆迁房、宅基地理所应当留给儿子。
年过六旬的村民王先生坦言:“我们村里以前都是这样的想法,老人房产、宅基地都是儿子继承,女儿一般都不会回来争,就算心里不舒服,也不会撕破脸打官司,都是按老风俗来。”
但随着普法宣传深入推进和法治观念深入人心,越来越多年轻村民、社区居民对此有了全新看法。受访年轻市民普遍认为,儿女都是父母血脉骨肉,赡养父母男女平等,继承遗产也该男女平等,不能有双重标准。
家住附近社区的市民李女士告诉记者:“现在时代不一样了,赡养老人女儿出钱出力一点不少,凭什么分家产就没份?重男轻女分家产本身就不公平,法院这个判决公道合理,一碗水端平。”
一社区工作人员表示,近年来海口城市更新拆迁增多,因拆迁安置房、征地补偿款引发的兄弟姐妹反目、家庭分家纠纷逐年增加。“我们日常调解最多的就是这类家事,儿子觉得理所当然独占家产,女儿觉得权益被侵害,亲情闹没了,邻里关系也受影响。法院这个判决既是判案子,更是给所有家庭立规矩、做普法。”该社区工作人员表示。
律师说法:“家产传男不传女”系陋习,不能作为剥夺女性继承权的理由
针对该案涉及的农村宅基地及老宅拆迁安置权益继承纠纷,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瑾表示,遗产继承严格坚持男女平等原则。
刘瑾表示,拆迁安置补偿权益依法可作为遗产继承。遗产定义为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父母名下合法房屋、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拆迁只是财产形态发生变化,实物安置房、安置补偿款都是原有财产的转化形式,无论是否已实际交房、兑付补偿,均可由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分割,任何人无权私自独占处置。同时,民法典明确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妇女权益保障法也着重强调,农村妇女在宅基地使用、征地补偿、遗产继承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同等的合法权利。民间“家产传男不传女、出嫁女儿不继承”均为陈规陋习,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出嫁女儿与儿子继承权利、继承份额完全一致,不受婚姻状况、户口迁移影响。
刘瑾提醒,民事诉讼举证决定维权成败,诉讼陈述不可随意反悔。打官司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主张财产权属、出资重建等关键事实,必须提供书面证据、权属证明、证人证言等有效材料,无证据佐证需承担败诉风险。同时,当事人在法庭所作陈述具备法律效力,不得为一己私利随意推翻过往表述,违反禁止反言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