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法治时报全媒体记者陈敏 通讯员罗凤灵 林露晴)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11起劳务合同纠纷系列案中,发现上诉人安某对一审认定的欠款事实和金额均无异议,仅以“资金困难”为由上诉,意图通过上诉拖延支付劳务费。法官向安某释明其理由不成立。安某撤回上诉。
据了解,2023年至2025年5月,安某雇佣崔某等11人在东方市某村菊花基地从事种植工作。因安某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务费,崔某等人于2025年5月结束劳务关系。安某未给付剩余劳务费。2025年11月10日,经双方结算,安某确认尚欠崔某等11人劳务费0.39万余元至5.84万余元不等,合计金额近22万元。此后,安某仍推诿拖欠。崔某等11人遂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安某向崔某等人分别支付所欠劳务费。安某提出上诉。安某上诉理由仅为“资金困难,需迟延付款”。省二中院主审法官认为,该上诉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构成合法的上诉理由;且其为此缴纳的诉讼费用已足以覆盖其中1名工人的全部劳务费,该诉讼行为有违诚信原则,造成司法资源浪费。主审法官向安某进行了法律释明与教育。安某认识到自身行为的不当,当庭表示愿意撤回上诉。省二中院依法裁定,准许撤回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