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时报全媒体记者 李成沿
在抖音平台销售眉刀、眉剪的海口商家释某和供应商招某合作2个月后,被招某起诉索要1840元货款。释某却反诉招某,要求赔偿近3000元损失。然而,释某在法庭上玩起了“失踪”,一审开庭不到庭,反诉被一审法院按撤回处理,其在二审又提出新的赔偿请求,结果被二审法院以“超出审理范围”驳回。近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作出终审判决,释某向招某支付货款1788.85元。
案情回顾:电商拒付尾款被供应商起诉
2024年11月,海口龙华某抖音商家释某(以下简称释某)与供应商招某达成电商代发合作。模式为:客户在释某抖音店铺下单后,订单同步至第三方平台“店管家”,招某根据订单信息直接向客户发货,双方当天或隔天结算一次货款。
2024年11月7日,双方通过微信确认代发价格:方形眉刀0.35元、眉剪0.8元、运费2元。招某在微信群中发送了《合作协议》图片,明确约定了少发错发、质量问题、无理由退货、丢件、物流拦截等情况的处理方式,并要求释某当天结算,否则快递拦截退回、费用自行承担。
2024年11月7日至11月17日,释某分三次支付货款共计4218.55元。但从2024年11月20日起,释某开始拒付后续货款。招某员工在微信群中多次发送结算清单,截至2024年12月4日,未结算总金额为1837.85元(后扣除5个丢件费用16.8元,余1821.05元)。
释某拒付的理由包括:招某“货不对版”(发的是透明包装袋产品,而非约定的卡装产品);虚假物流、揽收超时;丢件、少件不处理;造成其店铺体验分下降、罚款等。
2024年12月5日,释某要求招某拦截所有未签收的快递。招某员工表示只能拦截当天的,并实际拦截成功28单。招某随后将释某诉至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要求支付剩余货款1840.9元及打印费、误工费200元。
法院判决:商家举证不足被判付货款1788.85元
在一审中,释某提起反诉,要求招某赔偿损失1922.6元及打印费、误工费等500元。但因释某经龙华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龙华法院裁定按撤回反诉处理。
龙华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电商代发合作关系。根据交易习惯,招某员工在微信群中发送的结算清单应作为结算依据。截至2024年12月4日,释某应付货款1821.05元(已扣除丢件费用)。招某自认拦截成功28单,对应货款32.2元应予扣除,故释某实际应付1788.85元。
法院认为,释某主张的“货不对版”“虚假物流”“丢件损失”等,因其提交的证据系单方制作,无法核实真实性及与该案的关联性,且未能提供双方关于按售价赔付的约定,故法院不予采信。招某主张的打印费、误工费无事实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龙华法院判决,释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招某货款1788.85元。
释某不服龙华法院一审判决,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改判招某赔偿其经济损失2792.98元,包括虚假物流罚款、拦截退款损失、品质退货损失、丢件赔付、货不对版差价等。
海口中院经审理认为,释某在一审中曾就上述损失提起反诉,但因未到庭被按撤回反诉处理。现释某在二审中又提出这些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原审被告在二审中提出反诉的,二审法院可以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释某的上诉请求实质上是一审反诉请求的延续,不属于二审审理范围,该院不予支持。
最终,海口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二审法院一般不审理新增独立诉讼请求
针对该案,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符雯妃分析指出,招某在微信群中发送了《合作协议》图片,明确了结算方式、售后处理、丢件赔付标准等,这为后续诉讼提供了重要依据。而释某主张的“货不对版”“虚假物流”等,因证据单方制作、无法核实,未被法院采信。电商代发合作中,双方应签订书面合同(电子合同或微信确认均可),对产品质量、包装规格、发货时效、丢件赔付标准、结算周期等作出明确约定,并妥善保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物流记录等证据。
符雯妃表示,释某在二审中提出的损失主张,大部分属于一审反诉范围(已撤回),小部分属于二审新增请求。根据民事诉讼“二审终审”原则,二审法院一般不审理新增的独立诉讼请求,但若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新增请求,法院可合并审理并裁判。原审被告在二审提出反诉且与本诉有牵连关系(如基于同一合同或事实),经法院准许后可受理,法院可就新增请求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另行起诉。当事人应另行起诉。
符雯妃提醒,打官司要“一竿子插到底”,该在一审提出的请求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该出庭必须出庭。等到二审再“追加”,为时已晚。
符雯妃建议,电商代发合作中,双方应建立规范的对接流程,保留完整的电子证据;一旦发生纠纷,应及时咨询律师,积极应诉,切勿“玩消失”或“拖到二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