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时报全媒体记者 李成沿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男子王某是琼中某汽修店的熟客。2024年8月下旬,王某将一辆小轿车开到汽修店维修,然而车子修好了,店主岑某多次催要维修费,王某只付了1000元,剩下的1980元拖了一年多不给。岑某无奈,将王某起诉到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近日,琼中法院对这起“小案件”作出判决: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车辆维修款1980元。
案情经过:维修店被熟客拖欠1980元修车费一年多
2024年8月下旬,王某驾驶一辆东风标致408轿车,来到岑某经营的琼中某汽修店进行维修。双方口头商定了维修项目和费用,岑某将车辆维修好后交付给王某。经结算,维修费共计2980元。王某将车开走后,维修费却迟迟未付。岑某多次通过微信催讨,王某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
2025年4月7日,在岑某的反复催促下,王某才通过微信转账支付了1000元,剩下的1980元继续欠着。此后,岑某又多次催讨,王某要么不回复,要么敷衍了事。到2026年初,该笔欠款已被王某拖了近一年半。2026年1月,岑某忍无可忍,一纸诉状将王某起诉至琼中法院,要求支付拖欠的维修款1980元。
法院判决:口头约定也受法律保护,欠款人应支付维修款1980元
琼中法院立案后,依法向王某送达了开庭传票。然而,开庭当日,王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任何书面答辩意见。琼中法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
庭审中,岑某提交了《维修结算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账凭证等证据。这些证据清晰显示:双方确认维修费为2980元,王某于2025年4月7日支付1000元,尚欠1980元。
琼中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虽未签订书面的汽车修理合同,但就汽车维修内容达成了口头协议,岑某依据约定履行了维修义务,王某接受了维修成果,双方成立合法的修理合同关系。王某在微信聊天中多次确认维修款金额,并支付了其中1000元,足以认定欠款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王某不支付剩余维修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6年2月,琼中法院作出缺席判决,王某向岑某支付车辆维修款1980元。
律师说法: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
“很多人觉得,没签书面合同,打官司就没用。”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符雯妃分析指出,这是常见的误区。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该案中,双方口头商定维修项目及费用,岑某完成维修后,王某接受并使用了车辆,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修理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
符雯妃表示,该案中,岑某胜诉的关键在于证据完整。虽然金额不大,但岑某提交了维修结算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欠款事实。而王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放弃了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法院依法缺席判决,王某只能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符雯妃解释说,不出庭不等于不用承担责任。法院会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判决。判决生效后,如果被告仍不履行,原告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届时,被告不仅要支付欠款,还要承担强制执行费用,甚至可能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
符雯妃提醒,只要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口头合同同样受法律保护。交易过程中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结算单等,都是诉讼中的重要证据,务必妥善保存。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法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判决生效后不履行,还将面临强制执行、信用惩戒等后果。
“很多人觉得,才1980元,打官司不值得。”符雯妃说,“但法律保护的是每一位公民的合法权益,不论金额大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