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法治时报全媒体记者李传敏 通讯员陈奕超)3月25日,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海南农垦某公司原副总经理邢某军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琼海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琼海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邢某明挪用公款罪一案公开宣判。对被告人邢某军以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20万元;对被告人邢某明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责令二被告人共同退赔海南农垦某公司1700万余元,追缴被告人邢某军的45万元受贿款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4年,邢某军利用担任海南农垦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市场部经理的职务便利,伙同其胞兄邢某明以开展橡胶贸易为名,将国有公司1700万余元公款挪用给邢某明实际控制的两家公司后,用于炒期货等个人营利活动。在挪用国有公司公款的过程中,邢某军还收受了邢某明所送的45万元好处费。此外,邢某军在担任海南农垦某公司副总经理期间,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达491.1万元。
琼中法院认为,被告人邢某军系从事管理国有资产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挪用1700万余元公款归个人使用及营利,情节严重,构成挪用公款罪;其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4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构成受贿罪;其在履职过程中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达491.1万元,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被告人邢某明作为私营企业主,伙同国家工作人员邢某军挪用公款,以挪用公款罪共犯论处,遂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