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法治时报全媒体记者陈太东 通讯员韦麟倚)近日,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诈骗罪共同犯罪案件。该案中,被告人蔡某某因碍于情面参与此类行为,构成诈骗罪,被乐东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25年8月,被告人林某某让朋友黄某租赁一辆轿车,后拍摄车辆信息及被告人蔡某某身份信息,花费500元办理假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林某某将用蔡某某身份信息办理假证抵押车辆一事告知蔡某某,蔡某某表示同意,二人共同找到被害人孙某某办理车辆抵押。洽谈中,二人编造谎言搪塞孙某某对“交管12123”App备案信息核查的要求,骗取抵押款3.77万元(实际开价4万元,扣除相关费用后支付)。该款项被林某某用于个人消费,蔡某某、黄某未获利。
同年8月28日,车辆出租方发现车辆被抵押后报警;9月4日,林某某、蔡某某退赔孙某某4万元并取得谅解。
乐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蔡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蔡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综合蔡某某的犯罪事实、坦白、认罪认罚及退赔谅解等情节,乐东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