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法治时报全媒体记者肖瀚 通讯员侯芝萍 高媛)王某通过网络平台预订酒店并预付全部房费,随后因自身原因取消订单并要求酒店全额退款遭拒,随后他将酒店告上法庭。近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判决酒店向王某退还部分预付房费,驳回王某其他诉讼请求。
2024年6月30日,王某通过某网站预订了海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某公司)经营的一家海边度假酒店,入住时间为2024年7月10日至13日,总房费10872元。订单页面清晰载明了取消政策:“订单确认后30分钟内免费取消;2024年7月7日12时前取消,收取违约金9356.8元;2024年7月7日12时后取消,全额不可退款。”
下单3天后,王某因行程变动,于7月3日联系平台客服申请取消订单。经平台与酒店沟通,酒店提出了一个替代方案:可以为王某将入住时间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之前,届时根据酒店房态多退少补。王某在7月4日的通话中曾表示同意该方案,但事后经反复考虑,还是希望直接退款。在与酒店协商无果后,王某于10月1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酒店全额退还10872元房费。
庭审中,酒店方辩称,平台已对取消政策进行了显著提示,王某违约在先,且曾同意改期方案,后又反悔,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酒店已为王某预留了房间,其取消行为导致酒店产生了可得利益损失,故不同意退款。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海某公司向王某退还预付房费2174.4元(10872元的20%),驳回王某其他诉讼请求。海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南一中院提起上诉。
海南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该案涉订单中的取消政策在预订页面、支付环节及付款成功后的凭证中均以显著方式标注,平台及商家已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王某因个人原因取消订单,确属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是,违约责任的承担并非无限度。酒店在知晓王某有退单意图并提起诉讼后,完全有能力和机会将涉案房间重新上架销售,以避免空置损失。酒店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采取了合理措施(如积极挂牌销售)仍无法避免损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因此,对于其本可避免的损失,法院不予保护。此外,王某未实际入住酒店,未享受对应服务;海某公司亦未实际提供客房服务、未产生相应服务成本。综合考虑双方履约情况、过错程度及减损义务履行情况,酌定王某承担80%违约责任,海某公司返还20%房款,并无不当。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