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法治时报全媒体记者陈敏 通讯员羊冠东 陈牧)近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入学请托”类诈骗案件并维持原判,被告人朱某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据了解,2021年,被告人朱某某和被害人刘某某经朋友介绍认识。朱某某谎称认识教育系统的领导,有能力办理孩子入学事宜。2023年8月,刘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现金支付等方式,将4万元交给朱某某去操办其哥哥孩子的择校事宜。但朱某某收取钱款后并未办理入学事宜,也未将钱款退还。
同年,朱某某和被害人李某某经朋友介绍认识。李某某让朱某某帮忙办理6名孩子的入学手续,朱某某收取定金共计16万元,并在收据上写明办理入学的期限。然而,朱某某没有办成任何一名孩子的上学手续,也未将收到的钱退还给被害人。
2023年11月11日,李某某向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报案。案发前,朱某某退还李某某3.9万元,退还刘某某5000元。案发后,朱某某退还李某某4万元。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朱某某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朱某某诈骗的违法所得,责令退赔给被害人。
宣判后,朱某某以一审法院认定其构成诈骗罪事实不成立、量刑过重为由向海口中院提起上诉。
海口中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朱某某不具有实现被害人李某某、刘某某请托办事的能力,通过虚构自己存在一定关系以及办事能力等事实,以帮助被害人实现请托事项,骗取被害人的信任,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15.6万元,致使被害人遭受财物损失。且朱某某未将被害人所交付的财物全部用于请托事项,而将大部分财物用于个人使用,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数额巨大,依法应予惩处。一审法院根据朱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朱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均不成立,不予采纳。因此,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