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法治时报全媒体记者何海东 通讯员江丽萍 李鑫)消费者向美容公司支付预付款,因故无法接受且并未使用该服务,是否可以要求美容公司返还预付款?近日,海口市美兰区法院审结一起医疗美容服务合同纠纷案,依法判令美容公司向消费者返还预付款。
据了解,关某经某美容公司工作人员介绍,预付1.8万元购买该公司医疗美容服务项目。同日,某美容公司为关某出具一份《美容处置单》,载明关某预付1.8万元购买了6项医疗美容服务项目。之后,关某因怀孕及后期生产无法接受医疗类服务,故与某美容公司协商退款,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关某多次协商未果后,遂起诉要求某美容公司退款。
美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关某与某美容公司虽未签订书面的医疗服务合同,但关某向其支付预付款,某美容公司向关某出具记载服务项目明细的《美容处置单》,可以认定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后因关某怀孕及后期生产无法接受医疗类服务,合同客观上无法继续履行,双方的医疗服务合同应予解除,故判决某美容公司向关某退还预付款1.8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