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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水一游客雨天在酒店滑倒摔伤,起诉酒店索赔获法院部分支持

双方均有过错 酒店被判担责60%

  AI制图

  ■法治时报全媒体记者 李成沿

  一场暴雨后,在陵水黎族自治县某酒店入住的游客王某在台阶上滑倒受伤,向酒店索要11.9万余元的赔偿。某酒店认为己方已尽安全责任,摔伤是游客自身疏忽应负主责,游客则认为酒店隐患未除,应负主责。双方争执不下,最后对簿公堂。

  案情经过:游客雨天下楼梯时摔伤索赔11.9万余元

  2023年8月23日,游客王某与家人在陵水入住某度假酒店。当天下午,因酒店电梯停运,王某选择从楼梯步行下楼。当时正值雨天,室外楼梯湿滑,王某在三楼转向二楼的平台处脚下一滑,重重摔倒在地,当即感到左手剧痛。

  某度假酒店工作人员闻讯后,立即驱车将王某送往当地医院。经诊断,王某为左手尺骨远端骨折。在进行初步处理后,王某未在当地手术,几日后返回家乡进一步治疗。

  2023年8月28日至9月15日,王某在某市中医院住院,接受了“尺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医疗费花费2万余元。医院在出院医嘱中注明,需休息4个月,加强营养2个月,护理3个月,并且未来还需进行二次手术取出体内钢板,手术费预计约1.5万元。

  随后,因与某度假酒店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王某便将某度假酒店诉至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索赔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11.9万余元。

  法院判决:酒店安全保障不足,承担60%赔偿责任

  庭审中,王某表示,其正常行走摔伤,完全是因为某度假酒店楼梯湿滑且未设置任何防滑警示和措施,某度假酒店应负全责。其主张的误工费、护理费等均有医院证明支持。

  某度假酒店辩称,雨天楼梯潮湿是自然现象,酒店面积大,无法做到随时清理所有积水。王某作为成年人,在已知下雨的情况下穿着不防滑的拖鞋下楼,自身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应负主要责任。酒店仅应承担不超过30%的补偿责任。

  陵水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度假酒店应对经营场所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事发时楼梯湿滑存在安全隐患,某度假酒店未能及时处理或设置警示标志,未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同时,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雨天湿滑环境中行走时亦应提高注意,其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

  综合双方过错程度,法院酌定某度假酒店承担60%的赔偿责任,王某自行承担40%的责任。据此,陵水法院判决某度假酒店赔偿王某5.9万元。某度假酒店不服判决,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省一中院受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计算赔偿数额有误,改判某度假酒店赔偿王某4.9万元,驳回某度假酒店其余诉求。

  律师说法:公共场所管理人须对可预见风险采取合理警示和防护措施

  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符雯妃对该案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解析。

  符雯妃分析,该案反映了经营场所安全保障义务与消费者自身注意义务的边界。酒店、商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必须对可预见的风险(如雨天湿滑)采取合理警示、防护措施,否则将承担相应责任。同时,消费者在进入特殊环境时,也应根据常识加强自我保护,避免因自身疏忽导致损害发生或扩大。此外,购买公众责任险是经营者分散风险的有效方式。

  符雯妃表示,对于酒店、商场、餐厅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而言,该案明确表明了“安全保障义务”不是一句空话。它要求管理者必须积极、主动地排查场所内的安全隐患。即使是下雨等自然原因造成的风险,也应及时响应,通过设立警示牌、铺设防滑垫、安排人员清理等方式,将危险降至最低。该案中,酒店方“面积大、清理需要时间”的辩解未被采纳,说明法律对安全保障的要求是及时且有效的。

  符雯妃提醒,对于消费者来说,进入公共场所并非进了“保险箱”。自身负有基本的谨慎注意义务,尤其是在已知或应知存在风险(如雨天路滑)的情况下。王某自身承担40%的责任,正是这一原则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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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水一游客雨天在酒店滑倒摔伤,起诉酒店索赔获法院部分支持~~~
海口一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原法定代表人拒绝交还公章证照等公司财产被判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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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002版:政能量
   第003版:近距离
   第004版:身边案
双方均有过错 酒店被判担责60%
职务变更后转化为“无权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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