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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主播助理实施网络诈骗

3男子租房作为窝点结伙诈骗被儋州法院判刑

  本报讯(法治时报全媒体记者陈敏)3男子结伙冒充某平台主播助理实施诈骗,还通过互联网冒用他人信用卡、转移被害人银行卡内钱款。近日,儋州市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依法宣判,以犯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洪某某、何某某、洪某有期徒刑3年3个月至1年3个月不等,并处罚金4万元至3.5万元不等。

  2024年3月起,洪某某冒充某平台理财视频主播助理实施诈骗,并于同年5月租赁儋州市一房屋作为诈骗窝点。在洪某某的纠集下,何某某于2024年9月底、洪某于2024年11月初,先后来到该窝点与洪某某共同实施诈骗。

  2024年11月12日,被害人何某被洪某某等3人以交纳刷视频做任务挣钱的报名费为由,骗取4975元。

  洪某某等3人以同样的方式骗取刘某、魏某共计9511元。2024年11月11日,洪某某等3人在诈骗刘某的过程中,还通过共享屏幕方式窃取刘某的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及密码、验证码等信息,后以网上消费方式转移刘某钱款共计6218元。

  此外,洪某某等3人以带被害人李某做任务赚钱为由诱骗其打开屏幕共享,窃取李某的银行卡号、QQ号、密码、验证码等信息,后登录李某的QQ账号,以发送QQ红包或对外充值方式转移李某钱款共计12914元。

  2024年11月25日,民警在儋州市将洪某某、何某某、洪某抓获。2025年6月12日,洪某某等3人的家属通过儋州市人民检察院代为退缴违法所得共计33618元至海南省某财政性资金账户。

  儋州法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何某、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利用互联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骗取3名被害人共1448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洪某某等3人结伙利用互联网骗、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冒用他人信用卡,转移2名被害人信用卡内钱款共1913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洪某某等3人均犯数罪,依法均应数罪并罚。洪某某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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