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要求员工签工伤免责协议
具备法律效力吗?
三亚潘先生咨询:公司要求宿舍内的员工签订《员工宿舍免责协议书》,我认为其中所列条款不够严谨,尤其是对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可能产生的意外情况特地作出了说明,有刻意规避工伤保险相关法规之嫌。请问,这份协议书有法律效力吗?
解答:如果《员工宿舍免责协议书》中约定“上下班途中,员工发生任何交通事故均不属于工伤”,那么该条款明显违反了《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是无效条款。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也规定,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上下班途中”情形,包括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因此,员工从宿舍到单位的合理路线,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如在本路线中员工发生交通事故,且并非员工本人承担主要责任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小区车位设置不合理
业主找谁解决?
海口范女士咨询:小区内的固定车位距离我家外墙仅0.4米,汽车进出车位时我都会闻到汽油味并听到明显的噪声,我认为这样存在消防隐患。车位是小区物业划的固定车位,按年收费并发停车证。我曾多次与物业公司沟通,但他们不同意取消车位。请问,我该如何解决呢?
解答:对于车位设置位置的问题,你可以向规划、住建等部门反映。对于环境污染问题,你可以向城管、环保等部门反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和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全体业主可以确定这些共有车位如何分配,只要决定事项是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确定,就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小区停车位不属于规划范围内,未经以上业主表决程序,物业公司擅自占用业主共有部位设置停车位,你可以向所在小区的业委会、街道执法队、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反映,要求其停止侵害业主利益。如果该停车位属于规划范围内或经过法定程序设置,你也可以向城管、住建、环保部门反映车位设置不合理产生的问题。
小区物业擅自变更缴费时间
业主可以拒缴吗?
琼海龚女士咨询:我们小区3楼以上业主的水费由物业代收,以前是3个月收一次,从今年1月份开始要求我们业主1个月缴纳一次。请问,物业这样做合理吗?
解答:物业公司无权决定收取水费的时间,建议你与实际收取水费的单位核实时间,如物业公司擅自更改收取水费的时间,你可以拒绝缴纳并进行投诉。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公司仅是依据其与实际收取水费的单位之间的委托合同,接受实际收取水费的单位的委托从小区业主处代收水费,最终的水费缴纳金额与缴纳时间均由实际收取水费的单位决定,物业公司没有决定的权利。
因此,建议你与实际收取水费的单位取得联系,进一步沟通其与物业公司签署的委托合同中关于缴纳水费时间的具体约定,如果实际收取水费的单位并没有对缴纳水费的时间进行变动,那么物业公司擅自变动缴纳水费的时间的做法并不合理,且违反了委托合同的约定。你可以拒绝按照物业公司要求的时间缴纳水费,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投诉,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物业公司限期整改。(法治时报全媒体记者 李成沿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