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时报全媒体记者 李成沿
白沙黎族自治县男子羊某、马某支付3万元定金,从朋友林某处订购2万颗槟榔种子,然而在约定时间内却未收到槟榔种子。两人将林某和提供苗圃展示的孙某起诉至法院,诉请双倍返还定金6万元。近日,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决该案不适用“双倍返还”罚则,林某向羊某、马某返还定金3万元。
案情:两人订购2万颗槟榔种子未收到货,诉请双倍返还定金
2024年9月。从事农业经营的羊某和马某,经朋友林某介绍,来到孙某位于白沙的苗圃购买槟榔种子。由于当时苗圃无槟榔种子,孙某展示了他与上游农户签订的13万颗槟榔种子订购合同,提议可以预订2025年的种子。
经过商议,羊某和马某决定以3.6元的单价预订2万颗槟榔种子。2024年9月23日,两人通过微信扫码向介绍人林某支付了3万元。林某在随后的微信中明确回复:“已收3万元槟榔种子定金,总数2万颗,尾款4.2万元交货时补齐。”几天后,林某还带羊某、马某两人去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的合作种植园查看了种子情况。双方口头约定,交货期为2025年2月1日至6月30日。
然而,约定的交货期届满后,槟榔种子却迟迟未交货。经多次催促,林某曾口头同意在2025年5月底退款,但一直未履行。无奈之下,羊某、马某将林某及最初接洽的孙某一同起诉至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要求适用定金罚则,双倍返还定金共计6万元。
判决:不适用“双倍返还”罚则,仅返还定金3万元
在庭审中,羊某、马某表示,他们与林某、孙某共同建立了买卖关系。支付给林某的3万元是定金,目的在于担保合同的履行。由于对方违约,造成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依据定金罚则,对方应双倍返还定金共计6万元。
孙某辩称,其只是应林某请求,带羊某、马某去看了苗圃,从未参与商谈、收款或承诺供货。羊某、马某的钱是直接转给林某的,后续催促发货的对象也是林某,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不应承担责任。
白沙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认定该案买卖关系仅在羊某、马某与林某之间成立。尽管交易由孙某介绍并带看场地,但所有款项支付、发货沟通均在羊某、马某与林某之间进行。因此,孙某并非合同当事人,不承担责任。
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微信转账和聊天记录足以证明双方成立了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且该笔款项为定金。但关于林某是否构成根本违约,从而适用定金罚则。白沙法院认为,该案不适用“双倍返还”。双方对合同至关重要的履行期限约定不明,仅有一个模糊的“2025年2月至6月”期间。林某作为收款方,在聊天记录中曾主动要求原告提货,这表明他并非“不履行义务”。合同最终未能履行,原因是双方直到开庭都未能就具体的提货时间、地点达成一致,属于双方磋商不成所致,不能单独归责于林某一方。
最终,白沙法院判决林某向羊某、马某返还定金3万元。
说法:定金不宜过高,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海南瑞伊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积祯表示,该案虽以羊某、马某拿回定金告终,但两人追索双倍定金的维权目标并未实现。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适用双倍返还的前提是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该案中,由于合同本身对“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交货”等关键条款全无约定,违约事实难以清晰界定,定金的核心担保功能未能激活。权利的主张需要以明确的存在为前提。
陈积祯提醒,在日常生活中无论交易对方多熟,关系多好,涉及大额资金,务必签订内容清晰的书面合同。合同应至少包含标的物规格、数量、价格和履行时间、地点、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微信聊天记录可作为证据,但其碎片化、随意性的特点,使其无法替代一份严谨的合同。在有多方参与的复杂交易中,必须通过书面形式明确交易对手方是谁,是个人、合伙还是公司,其他参与人(如介绍人、场地提供方)是何角色?避免出现该案中“找错了人”的尴尬。若支付定金,应在合同或收据中明确写明“定金”二字,并约定明确的履行担保条件。同时,定金金额不宜过高,根据民法典,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