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法治时报全媒体记者王巍 通讯员王业坤)近日,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发布一起劳动争议典型案例,明确女职工早于法定产假期满返岗,用人单位仍应合理保障其法定产假权益,不得因此直接适用常规用工标准进行苛责,否则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据了解,王某某是海口某网络公司的女职工。该公司在2023年6月至2023年9月期间为王某某安排了产假,并在产假开始后不久要求她尽量早点回来工作。王某某则表示具体休假结束时间还要结合身体情况决定。
2023年9月,王某某返岗并接受考勤管理。该公司于2023年10月31日向王某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其在2023年9月休完产假后,在9月至10月期间共计有25次旷工情形,且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为由,决定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
面对此情形,王某某提起劳动仲裁及诉讼,要求用人单位补足工资和支付赔偿金等。
案件的争议在于某网络公司的解除行为是否合理合法。法院认为,虽然王某某在享受3个月的产假后即返岗工作,但是按照地方规定其仍可以另外享受增加3个月产假的权益,并且王某某在产假期间已经向公司表示返岗时间需要结合身体情况,且公司提交的考勤证明显示王某某在2023年10月至11月期间存在早退和迟到的情形,并无证据证明王某某属于恶意离岗,故公司不应仅根据返岗情况而径行减损女职工的法定权益,也不应当直接完全按照常规用工标准对待王某某,公司应当充分保障王某某的法定产假权益。据此,该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王某某具有所谓旷工情形之后有向劳动者作出提醒、劝诫、警告等行为,直接以旷工为由作出解除通知,有违用人单位应有的合理管理义务。
结合上述用人单位对女职工在法定产假期间的利益保障义务,法院判决由某网络公司向王某某补足工资和支付经济赔偿金。该判决结果获二审法院维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