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法治时报全媒体记者何海东 通讯员李王玲 叶娇)一小区物业因不配合业主在自家车位上安装充电桩,被业主告上法庭。近日,海口市美兰区法院审结这起涉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桩安装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小区物业配合业主办理安装充电桩的相关手续。
据了解,杜某系海口市某小区业主,在该小区地上和地下各享有一个车位的使用权。在与小区物业签订《电动汽车充电桩安装承诺书》后,杜某在其使用的地下车位上安装了充电桩并多次购电使用。而后,杜某向小区物业申请继续为地下车位购电,并申请在地上车位安装充电桩,被小区物业以存在消防安全隐患为由拒绝。杜某起诉至美兰区法院。
美兰区法院认为,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等印发《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第六条规定:“发挥物业服务企业积极作用。在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安装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及时提供相关图纸资料,积极配合并协助现场勘查、施工。”海南省、海口市两级政府亦出台了相关的意见或办法,要求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安装充电设施提供便利。居民有实际用车需求,物业服务企业作为为社区居民提供生活服务的机构,以及管理小区、服务业主的责任人,应依法依规积极作为,为业主安装充电设施提供便利并予以协助。法院依法判决小区物业为杜某安装地上车位电动汽车充电桩提供必要协助,并配合杜某办理地下车位的购电手续,满足杜某为使用电动汽车所提出的合理用电需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