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法治时报全媒体记者王巍 通讯员罗凤灵 郝良存)近日,省二中院作出两项司法惩罚决定,对虚假陈述隐瞒关键事实和证据的山东某公司、逾期举证的游某予以惩戒,分别处以罚款5万元、3万元,以规范诉讼秩序,维护司法权威。目前,被罚款人已缴清罚款。
省二中院在审理一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中,经查明,上诉人山东某公司在一起案件一审过程中,隐瞒了已将案涉工程项目劳务分包给庄某军的事实以及关键证据劳务分包合同,致使人民法院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无法查清哪方当事人与万某存在合同关系这一关键事实,从而驳回万某的诉讼请求。万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在案涉项目中与其有关联的所有人员庄某军、李某、陈某、海口某公司、庄某滨等一并起诉到法院,形成另一起案件。但在该案一审过程中,山东某公司拒不到庭应诉,也不提交劳务分包合同等关键证据,继续隐瞒将案涉工程项目劳务分包给庄某军的事实。山东某公司一审败诉后,二审期间才逾期提交了将案涉工程项目劳务分包给庄某军的合同这份关键证据,导致省二中院作出二审判决,对案件一审判决进行了改判。
同时,在案件二审审理过程中,山东某公司面对省二中院询问其与庄某军是何种关系的问题时,当庭回答“不是公司员工。案涉项目是我公司自行建设的。不存在与庄某军转分包”,与后来提交的劳务分包合同相矛盾,属于虚假陈述。因此,省二中院决定对山东某公司罚款5万元。该公司对此不服,申请复议。省高院予以维持。
省二中院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上诉人游某应在一审举证期限内充分举证,但直到二审期间才向法院提交关键证据工程合作协议、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为了查明事实,二审期间委托鉴定机构在一审司法鉴定基础上进行补充鉴定,导致省二中院作出二审判决,对一审判决进行了改判。游某逾期提供证据的行为,严重妨碍人民法院的正常审理活动,增加了人民法院和当事人的诉累。因此,省二中院决定对游某罚款3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