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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中院精准适用《海南自由贸易港商事调解规定》,成功办结立法创新后司法实践第一案

为商事纠纷多元化解提供样本

  ■法治时报全媒体记者 麦文耀 赵世馨

  近日,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成功调处一宗涉琼港两地9家企业、标的额逾3000万元的商事纠纷,通过精准适用《海南自由贸易港商事调解规定》,以诉讼费用杠杆推动调解前置,借助香港籍陪审员专业优势,公正、高效地维护各方主体合法权益,实现纠纷实质化解与企业资产盘活的双重成效。这是海南自由贸易港商事调解立法创新后的司法实践第一案,也为涉港商事纠纷多元化解提供了示范样本。

  “诉调裁三位一体”

  多元解纷机制破僵局

  据了解,2023年,三亚某投资公司与昆明某置业公司及其7家股东签订3000万元借款协议,后因逾期还款及股东实缴出资争议,双方矛盾升级并诉至法院。案件特殊之处在于:9家涉诉企业中有2家注册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既涉及两地法律适用差异,又牵扯多方主体的责任认定,复杂程度远超普通商事纠纷。

  “双方的僵局很典型,核心就是钱怎么还、责任谁来担的问题没谈拢。”案件承办法官汤玲燕回忆,原告起诉后为保障债权采取了相应措施,也间接影响了被告企业的经营流转。“企业正常运营节奏被打乱,双方在沟通中难以冷静换位思考,对立情绪逐渐升级,自行协商根本谈不拢。”在汤玲燕看来,缺乏专业第三方居中斡旋,没有形成兼顾各方利益的有效解决方案,是此前双方和解屡屡碰壁的关键原因。

  破解僵局的关键,在于三亚中院构建的“诉调裁三位一体”多元解纷机制与自贸港立法创新的精准衔接。

  案件受理后,汤玲燕第一时间提出将案件推送至三亚国际商事调解中心先行调解。“一方面是因为我们有诉调裁衔接的制度基础,另一方面是该案的涉港属性让我们必须重视专业力量的引入。”汤玲燕解释道,“合议庭特意吸纳了一名香港籍陪审员。香港籍陪审员熟悉香港的交易习惯和法律规则,跟港企沟通起来更顺畅,能有效消除认知壁垒。”

  更为关键的是,承办法官主动向当事人释明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商事调解规定》中的诉讼费用减免政策。“不少当事人不知道这个红利政策。原告交了21万元诉讼费,心里有成本顾虑。被告也担心败诉后要承担额外的诉讼费用。”汤玲燕说,当得知经调解撤诉后可全额退还诉讼费时,原告、被告彻底打消了后顾之忧。

  引入香港籍陪审员

  专业协同成功促双方和解

  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与香港籍陪审员的专业协同成为打破僵局的主要力量。

  “由于内地与香港在法律规则、交易习惯上存在差异,若不能把其中的利害关系讲清楚,双方很难达成共识。”汤玲燕表示,香港籍陪审员用港企熟悉的语境,详细分析了若在香港诉讼的风险,“这笔账一算,让双方逐渐跳出对立思维,开始理性权衡利弊”。但调解并非一帆风顺,责任主体认定与股东出资情况核查成为最大堵点。“原告把主债务人的7家股东都告了,要求承担连带责任,但股东是否实缴出资、认缴金额多少,涉及股权穿透核查,一下子变成了‘一团乱麻’。”汤玲燕坦言,按照相关制度,本应先由主债务人承担责任,股东出资问题可在执行阶段处理,但原告希望一步到位,这让调解陷入僵局。

  针对这一核心分歧,承办法官与商事调解组织共同制定了分层化解策略。“调解的关键是在尊重诉求的基础上找到各方利益的平衡点。”汤玲燕说,调解组织提出了“责任比例划分+多元偿债方式”的方案,不再局限于现金清偿,而是结合涉案企业的经营现状、资产构成以及债权人的实际需求,纳入多种清偿形式。承办法官耐心倾听各方诉求,充分考虑,逐一梳理争议焦点。最终,在多轮斡旋下,各方达成清偿共识。

  “我们不仅要化解纠纷,还要尽量减少对企业经营的影响。”汤玲燕说,当和解协议达成后,她第一时间指导原告申请解除财产保全,“8家企业被查扣的3000多万元资产很快盘活,银行账户恢复使用,企业能正常发工资、缴社保、付货款了”。案件办结后,三亚中院依法为原告全额退还了21万余元案件受理费,让当事人切切实实感受到了司法服务的温度与效率。

  让纸上法律条文活起来

  企业有了司法获得感

  这起案件作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商事调解立法创新后的司法实践第一案。在汤玲燕看来,该案的示范价值在于“让纸上的法律条文活了起来”。

  《海南自由贸易港商事调解规定》自2025年3月1日实施,这一立法创新在三亚中院的司法实践中充分发挥作用。“商事类财产纠纷全额退费,在以前很少见的。”汤玲燕说,三亚中院敢为人先,正是要传递海南自贸港优化营商环境的“决心”,“撤诉全额退费、调解退费75%,我们就是要让企业感受到实实在在的司法获得感”。

  在汤玲燕看来,这起案件的可复制、可推广之处,在于构建了“专业力量+制度保障+多元协同”的解纷模式。

  “港籍陪审员解决了跨境沟通的专业障碍,诉费杠杆提供了制度激励,法院与调解组织的协同联动则保障了调解效果。”她认为,这种模式不仅适用于涉港商事纠纷,也可推广至各类商事争议,“哪怕是内地企业之间的纠纷,全额退费政策同样适用,能大幅度降低企业维权成本”。

  案件的办理,也让汤玲燕对制度集成创新有了更深的思考。“以前诉调对接是一个创新,诉费减免是另一个创新,但两者没有有效融合。”她坦言,现有机制的堵点就在于“有制度创新,但缺乏集成”,而这起案件的突破之处,正是将“诉调对接”与“诉费杠杆”有机结合,“先由调解组织介入斡旋,达成和解后适用退费政策,形成了1+1>2的效果”。

  “我们要以这起案件为起点,探索更多制度集成创新的可能。”汤玲燕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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