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时报全媒体记者 李成沿
“我就是扫错了码,这钱明明是我的,他怎么就能理直气壮地不还?”提起一笔5100元的转账,海口市民林某满是无奈。2025年7月,她因一次疏忽,将一笔货款错转给了陌生人苏某。此后的数月里,为了要回这笔钱,她通过联系对方、报警求助、申请调解等途径,都未能要回这笔钱。最终,她向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法院作出判决,苏某构成不当得利,应向林某返还5100元。
案情:市民转账转错人,追讨数月未果
2025年7月15日,海口市民林某根据生意伙伴姚某提供的微信收款码,准备支付一笔货款。然而,她并未注意到,这个收款码的账户主体并非姚某,而是她并不认识的苏某。林某完成转账后核对,才发现款项转错了人。她第一时间联系姚某,姚某也帮忙与苏某沟通,但对方并未答应退款。
为了拿回自己的钱,林某开始了维权之路。她先是前往当地派出所报案。在民警的指导下,她在微信支付的转账记录中找到了留言功能,给收款方苏某留言说明情况并要求退款。这次,苏某有了回复,他承认确已收到5100元,但却声称这笔钱是“客户缴纳的车辆押金和租金”,试图将错转的款项“合理化”。
林某没有放弃,她根据苏某自称是“某某租赁店经理”和所留下的地址,找到了苏某的店铺。面对找上门的林某,苏某给出了一个看似配合实则推诿的方案:可以退钱,但必须要有司法所的工作人员三方在场。然而,当林某前往所在地司法所申请调解时,苏某却以“没时间”为由,拒绝到场,并在与司法所工作人员的沟通中表现出极不配合的态度,让调解陷入僵局。
在多次协商、调解均告失败后,林某选择向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苏某返还5100元不当得利。
判决:构成典型不当得利,返还5100元
在庭审中,林某向法庭提供了微信支付转账截图,银行借记卡明细清单,这些证据互相佐证,牢固地证实了“林某因操作失误,将本应付给姚某的货款错转给了苏某”这一核心事实。
秀英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在该案中,林某与苏某素不相识,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经济往来或债权债务关系。苏某获取这5100元,纯粹是基于林某的错误转账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上的依据,因此构成典型的不当得利。林某的财产因此受损,而苏某无合法理由占有该款项,依法负有返还义务。苏某提出的所谓“押金”抗辩,因缺乏证据且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最终,秀英法院判决苏某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林某返还5100元。
说法:收款方无法证明合法获得钱款,负有返还义务
针对该案中的法律问题,海南瑞伊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积祯进行了解读。陈积祯表示,该案虽小,却是在移动支付高度普及的今天,每个人都可能遇到的现实风险。该案给社会大众带来了几个启示,转账支付,务必“三核对”。在进行任何扫码或转账操作前,必须养成核对收款人姓名、账号、金额的习惯。尤其是通过他人提供的二维码付款时,更要高度警惕,最好能通过电话等方式进行二次确认,避免“一扫了之”带来麻烦。
陈积祯分析指出,该案中林某能够胜诉,关键在于她保存了完整的转账记录、聊天截图、留言凭证。一旦发现转错账,应立即截屏保存所有相关页面,这是后续一切追讨行动的法律基石。法律对“不当得利”有明确规定。只要收款方无法证明钱款是合法获得的,就负有绝对的返还义务。任何诸如“这是押金”“别人欠我的”等借口,都需要提供相应证据,否则无法对抗付款人的返还请求权。
陈积祯提醒,大家如遇拒付,法律是最终途径。当协商、报警、调解都无法解决问题时,诉讼是最后也是最有效的武器。如果苏某逾期仍不返还,林某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苏某甚至可能因此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受到信用惩戒,甚至可能被拘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