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法治时报全媒体记者王季)近日,澄迈法院审结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被告人武某在具备支付能力的情况下,长期拖欠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被判处刑罚。
2019年9月,武某挂靠某劳务公司中标某工程项目,并雇用农民工进场施工。施工完毕后,甲方公司全额支付武某工程款,但直至2023年年初,武某仍未支付部分工人工资50余万元。
2023年2月,经毛某等12名农民工投诉,有关部门向武某送达《劳动保障监察期限改正指令书》,要求武某于2023年2月19日前足额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武某收到指令书后仍未在规定时间内支付工资。次月,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案发后,武某支付毛某等6人工资并取得谅解,尚拖欠谭某等6人共39万余元工资。
2025年9月,检察机关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武某提起公诉。
澄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武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武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其案发后支付部分被害人工资并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武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同时,责令武某退赔拖欠涉案各被害人的劳动报酬累计39万余元。
宣判后,被告人武某对判决结果无意见,表示不上诉。现案件已生效并按规定交付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