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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装”方式出岛货物管理工作指引(试行)》印发

明确“混装”货物出岛进内地流程

  本报讯(法治时报全媒体记者黄君)为提升海南自由贸易港“二线口岸”通行便利化水平,规范对通过“混装”方式自海南自贸港进入内地的海关监管货物管理,近日,海南省交通运输厅、海口海关联合印发了《“混装”方式出岛货物管理工作指引(试行)》,细化明确出岛流程。

  该指引所指“混装”方式出岛,是指由海南自贸港内运输企业(以下简称“承运人”)安排一辆运输车辆载运一个或多个海南自贸港内企业(以下简称“货主”)的海关监管货物,并同时载运非海关监管货物,通过滚装方式经“二线口岸”海关监管通道出岛进入内地的情形。包括:载运同一货主的一批或多批海关监管货物,并同时载运非海关监管货物;载运多个货主的海关监管货物,并同时载运非海关监管货物。

  指引所指海关监管货物,是指自海南自贸港进入内地的“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享受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的保税货物、自境外进入海南自贸港时放宽贸易管理措施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

  适用“混装”出岛业务的货主、承运人,应是《海南自由贸易港“二线口岸”通关信用管理若干规定》所规定的高级认证企业、“白名单”企业。适用“混装”出岛业务的货物,应是独立包装的货物。不适用于散货。货主通过海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选择承运人,发起核放清单委托申报授权,并提供需托运出岛的海关监管货物关联单证信息。

  承运人在货主委托授权范围内,通过“海南自贸港物流监管服务系统”,以车辆为单元,关联一个或多个海关监管货物关联单证,向海关汇总填报核放清单。核放清单填报要求,按照《海口海关关于启用海南自由贸易港“二线口岸”核放清单的公告》(海口海关公告2025年第11号)执行。对同车载运的非海关监管货物,承运人需同时填报相关货物信息。货主在托运海关监管货物时,应向承运人如实提供所托运的海关监管货物标签,并由承运人将标签张贴在海关监管货物外包装明显位置。在配载装车时,承运人应对海关监管货物、非海关监管货物做合理分区。

  “混装”运输车辆应经“二线口岸”海关监管通道通行出岛,并接受海关监管。

  对仅载运多个货主的多批次海关监管货物、未同时载运非海关监管货物的,参照该工作指引,由承运人向海关汇总填报核放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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