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法治时报全媒体记者陈敏)近日,省一中院二审对一起开设赌场案进行宣判,维持一审判决,判决李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3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8000元。
据了解,2024年1月12日至2月15日,李某、李某某伙同王某某等人(均已判决)、符某等人(均已起诉)、林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在屯昌县南坤镇开设一个流动赌场。赌场以骨牌红色点数比大小的方式进行赌博,赌场股东需要当庄或参赌维持赌场的运营,并安排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赌场的抽水、兑换现金、接送赌客、买夜宵等工作。李某某、李某参与赌场发起、赌场经营时间与地点选定、赌场分红、工作人员安排等重要管理事项,并为维持赌场运营参与到赌场的赌博中。其间,赌场抽头渔利至少18万元,涉及赌资至少18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共同以骨牌红色点数比大小的方式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一审法院判决李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3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8000元。
宣判后,李某不服提起上诉。省一中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