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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嫁女二婚所生未成年人落户本村,海口一村民小组拒绝发放征地补偿款败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享有分配权

  ■法治时报全媒体记者 何海东

  二婚异姓子女随母落户该村的未成年人被排除在征地补偿款分配名单之外,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决定合法吗?近日,海口市美兰区法院审结了一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依法支持二婚异姓子女平等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

  案件详情:村民小组不给一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发放征地补偿款被诉

  女子吴某在海口市美兰区某村民小组出生、长大,2017年登记为户主,其户口名下登记有长子小谭、次子小周二人。长子小谭系吴某与前夫所生。吴某离婚后于2023年7月与周某生育次子小周,不久后二人补办结婚登记,小周出生后随吴某生活。

  今年2月,吴某所在的村民小组制定并发布了该村土地补偿款等分配方案,补偿对象为具有本村户口并延续至今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2024年12月31日前登记在该村户口为准。但该村民小组仅向吴某发放其与长子小谭的补偿款共31万元,以小周系吴某“二夫之子”为由,拒绝向小周发放征地补偿款。

  小周遂诉至海口市美兰区法院,请求平等分配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款。

  法院判决:2个子女同等享受村集体权益,村民小组向小周支付土地补偿款15.5万元

  美兰法院经审理认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界定,应以人民政府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是否以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为基本依据,兼顾是否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户籍以及是否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作为判断标准。

  该案中,原告母亲吴某在海口市美兰区某村民小组出生、长大,取得该村所在地户籍且为独立户主,依法具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吴某第一段婚姻期间育有一子,后离婚,又生育次子并办理结婚登记,二子均落户于吴某名下,其二婚后亦未将户口迁出海口市美兰区某村民小组所在地,其在海口市美兰区某村民小组所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益仍是其不可替代的基本保障,其2个未成年子女也仍需要其抚养,应同等享受村集体权益。

  法院遂依法支持了小周的诉讼请求,判决海口市美兰区某村民小组向小周支付土地补偿款15.5万元。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只要具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都应平等享有村集体土地补偿款分配权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该案争议的焦点是关于二婚异姓子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问题,这直接关系到其能否参与村集体土地相关权益分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承包经营权、宅基地等土地使用权、集体资产管理与处置的参与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权利,并承担集体经济组织内义务的农村居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非因法定事由不被随意剥夺、非因法定事由不丧失,而判断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所依据的必要标准,在尊重民主自治的前提下,应当结合户籍登记、生存生活基础保障等综合考量。农村集体土地因征收所产生的征地补偿款,在尚未民主讨论并决定分配前,依法属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因此,具备成员资格是参与征地补偿分配的前提,各成员不论男女老幼均可平等地享有该分配权。

  法官介绍,该案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议定方式,将依法应当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未成年人排除在分配名单之外,有违平等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原则,亦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应当予以纠正。妇女、儿童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平等享有各项权益,村民自治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及其子女权益。

  法官提醒,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是外嫁女子女还是其他村民,只要具备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都应平等地享有分配权。村民自治组织在进行涉村集体利益分配时,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保障每一位成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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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一九旬老人起诉七名子女追索赡养费获支持,万宁一独自赡养九旬母亲的男子起诉两个兄弟追偿赡养费被驳回
外嫁女二婚所生未成年人落户本村,海口一村民小组拒绝发放征地补偿款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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