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法治时报全媒体记者陈敏)10月21日,记者从《海口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新闻发布会获悉,该《规定》将于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海口市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拥有丰富的非遗资源,现有51个非遗代表性项目,其中国家级7个、省级18个、市级26个,项目类型涵盖历史文化、民俗文化和传统技艺等多个方面。
《规定》共27条,不设章节、不重复上位法,对非遗调查、认定、记录、建档、传承、传播等建立了系统性保护制度,聚焦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在文化产品和服务创新、非遗品牌打造、文旅融合发展、数据平台建设、科技创新赋能等方面进行制度设计,构建具有海口特色的非遗保护法规制度体系。
《规定》明确,构建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责任体系。要求市、区人民政府将非遗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非遗保护工作机制。旅游和文化主管部门负责非遗的调查、认定、记录、建档、传承、传播等保护工作。
《规定》还明确,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非遗保护工作,推动形成全社会广泛参与、动态保护、活态传承的非遗保护环境。
《规定》完善了以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为核心的调查、认定、记录、建档、传承、传播等一系列保护机制。禁止冒用制度,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非遗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团体(群体)名义开展活动。
《规定》明确,通过明确场所保障、打牢人才基础、借力科技支撑强化非遗保护传承。要求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或者合理利用现有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综合性的传承体验设施,鼓励、支持建设专题展示馆等,为开展非遗保护传承活动提供场地支持。建立传承人可持续培养机制,通过开展中小学生素质教育、开设非遗专业课程,建立传承教育实践基地等,培养非遗传承人和后继人才。
《规定》坚持将科学保护与合理利用有机结合,促进非遗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服务海口“六个之城”建设。结合海口特色文化遗产实行非遗区域性整体保护,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传统文化产品、文化服务和旅游项目,打造特色鲜明的文化品牌。
《规定》通过多种途径的宣传推介,让非遗在传承与创新、传播中焕发生机与活力。利用重大活动、传统节庆开展传播活动;支持利用基层综合性文化中心、农村文化室等公共设施,以及结合本地体育馆、艺术馆、剧院等场地资源进行展示推广。鼓励在旅游景区、公园、广场、公交站台等公共场所以及设施规划建设中,体现本市的非遗代表性项目特色文化元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