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法治时报全媒体记者陈敏)有些人为获取不正当利益,伪造身份证、驾驶证等国家机关证件,殊不知这些行为已经构成犯罪。近日,万宁市人民法院以潘某海、李某昌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分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以及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据了解,2024年3月,男子李某昌和潘某海合作经营网店招揽顾客,以各自及亲朋的姓名注册多家门店营业执照,经营收益五五分成。2024年6月,两人发现网店网页打开时弹窗提示要上传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高危证),经口头商量决定伪造高危证,由李某昌具体实施。2024年6月29日至7月8日,李某昌微信联系郑某兴(另案处理),将从我省某景区获取的高危证模板发送给郑某兴,由其伪造高危证等证件,共伪造各类证件28张,其中1张高危证上传至抖音网店万宁神州半岛州仔岛账号,共支付给郑某兴450元,该笔费用由潘某海报销。
今年3月27日,李某昌在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徐闻港码头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4月22日,潘某海经民警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李某昌、潘某海无视国家法律,伪造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等证件共计28张,两人的行为损害了国家机关公文的公信力和信誉,影响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是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