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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琐事纠纷升级聚众斗殴

海口美兰区法院审结一起涉未成年人案件,3人获刑

  本报讯(法治时报全媒体记者何海东 通讯员李鑫)近日,海口市美兰区法院对一起涉未成年人聚众斗殴案进行审理,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陈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肖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缓刑1年6个月。

  据了解,今年3月1日,王某破坏张某某的电动车(均系未成年人),张某某向王某索赔遭拒,张某某便找来曾某(未成年人)等人帮忙,王某则纠集蔡某(未成年人)、郑某(未成年人)及被告人张某、陈某、肖某等人,双方约定“约架”解决。其间,张某带头持长柄扫把、郑某持匕首、陈某持石块等物冲击对方,导致曾某、梁某被围殴,郑某持匕首捅刺二人背部,造成二人均受轻微伤,后张某等人逃离现场。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陈某、肖某3人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海口美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张某、陈某、肖某3人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3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3人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理。法院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依法做出以上判决。鉴于几名涉案未成年人认罪态度良好,悔过之意诚恳,故公安机关对其处以行政罚款,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履行。

  据法官介绍,该案是一起典型的未成年人由琐事纠纷升级为聚众斗殴的刑事案件,暴露出部分青少年法律意识淡薄、遇事冲动、崇尚暴力解决问题的错误观念。未成年人身份不是“免罪金牌”。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但并非一味纵容。若发生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未成年人同样要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解决矛盾纠纷必须通过合法途径,如协商、调解、诉讼等。任何形式的聚众斗殴,无论起因如何,都是对国家法纪和社会秩序的公然挑战,必将受到法律严惩。不顾是非、不讲法律,盲目为朋友“出头”“撑场”,最终只会害人害己,让所谓的“义气”成为犯罪的催化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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