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法治时报全媒体记者陈敏)明知老板大量购进“黑油”勾兑混合正规油品对外销售,男子王某仍帮助销售该油品。近日,王某因犯销售伪劣产品罪,被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
据了解,2014年起,王某受雇于肖某华(已判决),为肖某华经营的部分加油站办理证照以及人员证件年审事宜。2018年12月份,海口某公司中海南方加油站开业经营,肖某华让王某担任站长,工资每月4200元。
该加油站的实际产权人、管理人是肖某华,日常工作主要由肖某华管理,王某负责该站证照年审、员工安全培训、应对政府部门检查、品牌提升和人员培训,以及该站与其他加油站联合向中石油、中石化团购成品油的业务。
其间,肖某华大量购进“黑油”勾兑混合正规油品对外销售,王某事先不知情。
2019年9月11日凌晨,王某经过加油站,看到外来不明油罐车辆在向加油站的92#汽油罐卸油。王某询问肖某华,得知是肖某华安排购进非中石油、中石化的油品。肖某华让王某不要多问。
王某知道肖某华购进不明来源的92#油品后,仍负责向中石油、中石化购进成品油的业务,至9月25日辞去站长职务。
经鉴定,2019年9月11日至25日,该站共购进92#不合格油品342000.01升,采92#汽油同期销售油品平均单价为6.93元/升,销售金额为237万元。
2024年12月23日,王某主动投案。
法院认为,王某明知是伪劣产品,仍为肖某华团伙销售伪劣产品提供帮助,销售伪劣产品金额合计237万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的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