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时报全媒体记者 李成沿
男子王某在未取得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的情况下,承接了一份从广东珠海到海南三亚的水泥桩运输合同。运输完成后,因托运人姚某拖欠43.85万元运费及滞期费,王某将姚某诉至海口海事法院。近日,海口海事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运输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判决驳回了王某主张滞期费的诉讼请求,仅支持其实际运输成本31.5万元。
案件详情:无资质签运输合同,被拖欠运费产生高额滞期费
2024年9月,从事物流中介的王某通过行业微信群结识了货主姚某。当时姚某正为一批急需从珠海运往三亚的水泥桩发愁,两人一拍即合,通过微信签订了航次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合同约定,王某负责将60件总重34吨的水泥桩从珠海港运至三亚港,运费32.5万元,姚某需支付10万元预付款。特别约定装卸时间仅13天,超期后每天收取1.3万元滞期费。
签约后,姚某仅支付了1万元定金,便催促王某尽快安排发运。为完成订单,王某转而委托专业的某航运有限公司实际承运。
2024年9月13日,承运船舶抵达珠海港等待装货。原本预计的快速装卸却变成了一场漫长的等待。货物在码头等了3天才开始装船,到了三亚又在锚地等了9天才卸了货。运输的整个航程耗时27天14小时,而实际航行时间仅为5天2小时,其余22天12小时中,船舶都在等待装卸。
根据合同约定,扣除13天免费期后,滞期时间达9天12小时。王某按每天1.3万元计算,得出滞期费12.35万元,加上运费32.5万元,总计44.85万元,扣除已付1万元定金,姚某还需支付43.85万元。
“我知道装卸耽误了,但这不是我的责任。”姚某在后续沟通中表示,货到港后需要排队等待泊位,这个风险应该由承运方承担。
多次催要无果后,王某于2025年4月向海口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冻结了姚某名下财产。
法院判决:合同无效,酌定支持实际运输成本
在庭审中,双方就滞期费责任争辩不休,但海口海事法院却发现了更根本的问题:两个自然人均未取得水路运输经营资质。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从事水路运输业务必须取得经营许可。王某和姚某都是自然人,不具备从业资质,所签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海口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这份通过微信签订的运输合同虽然形式完备,但因主体资格不合法,自始无效。合同中的滞期费条款也随之失效。虽然认定合同无效,但实际提供的运输服务无法返还,应当按成本折价补偿。
海口海事法院参照合同约定的运费标准,认定王某的实际运输成本为32.5万元,扣除已收1万元定金,判决姚某支付剩余31.5万元。但对于12.35万元的滞期费请求,因为合同中的滞期费条款不属于独立于合同的争议解决条款,同样因合同无效而归于无效。
最终,王某43.85万元的诉讼请求,海口海事法院仅判决支持31.5万元。
律师说法:合同无效不代表白干,仍可获得实际劳务补偿
针对该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海南瑞伊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积祯进行了解读。
陈积祯表示,水路运输特别是海上运输,专业性极强,风险系数高。国家实行准入管理,是为了确保承运人具备相应的船舶适航能力、船员配备资格、风险防控能力和应急处置预案,从根本上保障航行安全和人命财产安全。
陈积祯介绍,无资质经营者往往通过压低运价等方式获取业务,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形成了劣币驱逐良币的不良效应。要求资质准入,有助于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有资质的正规企业在货物保险、纠纷解决、赔偿能力等方面都有制度和保障,能够更好地维护货主的合法权益。而无资质个人一旦发生重大事故,往往缺乏足够的赔偿能力,最终受损的还是货主。
陈积祯表示,在该案中,合同无效不代表承运人提供劳务后无法获得任何补偿。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按照“折价补偿”原则处理,既否定了违法合同的效力,也保护了实际提供劳务方的合理权益,体现了公平原则。
陈积祯提醒,海运业务专业性较强,涉及重大安全问题。选择无资质承运方,看似省钱省事,实则隐患无穷。发生纠纷时,即使法院支持实际成本,其他损失也难以追回。建议广大从业者务必合法经营,规范签约,避免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