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时报全媒体记者 李成沿
热恋中的情侣,一方为另一方支付大额医疗费,本是表达爱意、共渡难关的深情之举。然而,一旦感情破裂,这笔钱究竟是无须返还的“赠与”,还是目的落空的“借款”?近日,万宁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特殊的不当得利纠纷案,认定男方为女方支付2.7万余元手术费的行为,是以“缔结婚姻”为隐含条件的赠与,女方在双方分手后继续占有款项构成“不当得利”,须全额返还。
案情经过:男子为女友垫付2.7万余元手术费,两人分手后对簿公堂
2025年5月,家住临高县的钟某与万宁市女子肖某正处于热恋之中。5月10日,肖某在广州某医院住院进行整形和妇科手术,钟某为其支付了一系列手术及医疗费用。
据医院出具的住院结账汇总清单显示,从5月10日入院到5月12日出院,短短3天时间,钟某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共计为肖某支付了2.7万元医疗费的医疗费。
然而,肖某手术结束后,双方关系急转直下。5月22日,肖某回到万宁老家后,便开始对钟某的信息置之不理。钟某多次通过微信、电话试图联系女友,询问其何时返回临高,均石沉大海,得不到任何回应。
多次沟通无果后,钟某认为肖某已无意继续这段关系,便通过微信明确要求肖某偿还其垫付的2.7万元医疗费。但无论他如何催促,肖某始终采取回避态度,拒不还款。无奈之下,钟某一纸诉状将肖某诉至万宁市人民法院,要求肖某返还全部垫付款项。
法院判决:2.7万余元医疗费属于特殊目的的大额赠与应返还
万宁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的核心焦点在于,恋爱期间一方为另一方支付的大额医疗费,属于一般赠与还是附条件的赠与?恋爱期间情侣之间为表达爱意而进行的小额财物赠与或日常共同消费支出,属于增进和维系感情的常见行为,通常应认定为一般性赠与,一旦交付,赠与人便无权要求返还。
在该案中,钟某支付的2.7万元医疗费,金额巨大,明显超出了情侣间日常交往消费的正常范畴。从社会一般经验和常识判断,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愿意为并非配偶的异性承担如此高额的手术费用,其行为背后必然暗含了双方将来缔结婚姻或共同生活的美好愿望。这笔钱的付出,是以“我们会有未来”为前提的。因此,法院认为钟某的赠与行为并非无偿,而是一种“附解除条件的赠与”。所附的条件即是“双方最终缔结婚姻关系”。当这个条件因感情破裂而无法实现时,赠与的目的便告落空,赠与行为也因此失去效力。
所以,既然赠与关系因条件未成就而解除,那么肖某继续占有这笔款项就失去了法律上的依据,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不当得利”。受损失的一方(钟某)有权请求得利方(肖某)返还取得的利益。
最终,万宁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肖某应向钟某返还2.7万余元。
律师说法:支付高额医疗费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条件赠与应返还
针对该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海南瑞伊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积祯进行了解读。
陈积祯表示,“法律并非不近人情,而是旨在维护公平。情侣间的红包、礼物、日常吃饭逛街开销,法律通常视为你情我愿的情感表达,事后清算有违常理。但当赠与的财物价值巨大,远超日常消费水平时,就要探究赠与人当时的真实意图了。为对方支付高额医疗费、购房款、购车款等行为,通常与‘筹备结婚’这一长远共同生活目标紧密相连,这已超出了单纯讨对方欢心的范畴。”
该案中的赠与在性质上与彩礼类似,都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条件赠与。不同之处在于,彩礼通常是双方明示、习俗认可的;而该案中的医疗费,其“以结婚为目的”的属性是隐含的,需要法官根据金额、场景、社会常识等因素进行推断。一旦认定,即产生与彩礼相似的法律后果,目的落空,应当返还。
“法律鼓励善良风俗,保护真诚的付出,但也不会让恶意利用他人感情获取财物的一方得利。”陈积祯提醒,处于热恋中的人们,在处理大额经济往来时,应多一分理性,如果是借款,最好留下借条或明确写出借款意思的聊天记录。如果是纯粹赠与,也要明白大额赠与可能隐含的法律风险。转账时务必使用银行、微信、支付宝等可以留下记录的方式,并备注款项用途,如“用于XX手术”“购房款”等,这将成为日后界定资金性质的关键证据。在发生大额经济往来前,双方最好能对资金的性质进行坦诚沟通,避免日后产生误解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