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法治时报全媒体记者张英)9月15日,省公安厅发布《关于加强散装汽、柴油实名购销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通过取消前期证明环节、明确约束范围,简化了群众购买流程。该《通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4年3月发布的《海南省公安厅关于限制零售散装汽油的通告》同时废止。社会各界及群众可对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可拨打110报警或直接向辖区派出所反映。
《通告》明确,散装汽、柴油是指在加油站以“提桶加油”方式购买的汽、柴油,《通告》从零售管理和禁止事项两方面划定明确规范。
在零售管理方面,《通告》提出购买者(单位或个人)须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由加油站工作人员登记姓名、单位、身份证件号码、购买数量及用途等信息,发现可疑情况立即报公安机关;加油站需在视频监控范围内提供专项服务,完整留存购买人全身影像及进出车辆的型号、牌照信息;购买者必须使用符合规定的容器,加油员应全程监督加油过程;加油站需在站内显著位置公示属地派出所及民警电话、报警电话;加油站需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杜绝盗卖、私卖及违规销售散装汽、柴油等行为。
在禁止事项方面,《通告》明确,严禁向非法经营、储存、运输汽、柴油的单位及个人销售相关物品;严禁为无牌照二轮、三轮摩托车等机动车加油;严禁向普通塑料桶等未采取防静电积聚措施的绝缘容器加注汽、柴油;严禁汽、柴油配送车辆在运输途中盗卖油品。
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处理。加油站未落实实名登记制度,或购买人不提供证明、提供虚假证明购买,以及在加油站实施寻衅滋事、扰乱秩序、侵害员工人身安全、毁损财物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省公安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新《通告》主要对三个方面进行了优化,一是取消了原来需要提前去派出所开证明的环节,大大简化了购买流程;二是不再要求正规上牌的摩托车加油进行实名登记,增强群众出行体验感,方便群众生产生活;三是将散装柴油也纳入管理范围,并明确了加油站的安全主体责任和监管要求,使生产生活用油更有安全保障。
据了解,新《通告》通过强化加油站实名登记责任、全程视频监控、规范容器使用、严格禁止事项等措施以及明确违法处罚后果,确保对散装汽、柴油的有效监管,严防不法分子利用,全力保障自贸港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