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时报全媒体记者 王巍
家住海口市的冯师傅是某车队有限公司一名司机。2020年,他因工伤导致八级伤残。几年后,公司以冯师傅违反公司制度导致公司产生重大经济损失为由,依规向其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冯师傅提出让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却遭到了公司拒绝。为此,双方闹上了法庭。
案件详情:工伤伤残八级职工被依规开除 公司拒付伤残就业补助金
2020年6月,驾驶员冯师傅驾驶某车队有限公司车辆执行任务时,遭遇交通事故受伤。经认定,冯师傅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达到了八级伤残。受伤后,冯师傅没有再上班。
2023年9月,某车队有限公司向冯师傅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为:“公司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冯师傅3年前的交通事故属于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面对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冯师傅提起了劳动仲裁。仲裁委支持了冯师傅关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主张,裁决该公司向冯师傅支付7万多元。然而,该公司不服裁决,一纸诉状告到了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某车队有限公司认为,冯师傅因违反公司制度的行为而导致公司产生重大经济损失,公司才解除双方劳动合同,而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前提,仅限于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合同或劳动期满这两种情况,因此,某车队有限公司不应当支付冯师傅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法院判决:用人单位依法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审中,龙华法院通过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举证、质证并固定案件事实之后,围绕法律规定和逻辑事理进行逐次论证。
龙华法院认为,首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法律并未将劳动合同解除的方式与原因作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前提条件。其次,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依法属于工伤保险待遇的范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属于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另外,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赔偿旨在支持职工再就业,对于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已应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故对于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亦应当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结合双方一致确认的月平均工资以及工伤伤残八级的情形,龙华法院判决某车队有限公司向冯师傅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万余元。
某车队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海口中院认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对因工致残的工伤职工劳动关系结束时的就业补助,其支付条件具有无因性,只要工伤职工不存在丧失享受保险待遇的条件、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拒绝治疗等情形,无论是何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都应当依法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海口中院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了某车队有限公司的上诉。
律师说法: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法律对工伤职工的基本保护
该案中,员工因违反公司制度被合法解雇,为何还能拿到这笔钱?这是否鼓励“犯错也拿钱”?对此,海南终确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巧表示,这笔钱不是奖励,而是法律对工伤职工的基本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如果员工存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被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哪怕是工伤职工,单位也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该案中,公司既然合法解雇冯师傅,为何还要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呢?
对此,陈巧表示,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与“工伤待遇的支付义务”是两回事。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不是“年终奖”,也不是“离职补偿金”,是国家法律为因工致残的劳动者设立的专项保障资金,目的是帮助伤残职工在离开原单位后,能够有资金支持过渡、培训、再就业,减轻因伤残带来的就业困难。《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这里说的是“终止或解除”,并没有区分是谁提出的、因何原因解除。《工伤保险条例》虽然提到“合同期满或职工提出解除”时要支付,但这是列举性规定,不能理解为“只有这两种情况才给”。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社会保险法效力更高,应优先适用。
陈巧表示,法律讲究“一事不二罚”。员工因违反公司规定被解雇,已经失去了工作,且拿不到经济补偿金,这本身就是惩罚。如果再因此剥夺其工伤待遇,就等于“罚上加罚”,违背了法治精神。所以,该案中,冯师傅虽为八级伤残,公司也依法解雇,但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一旦发生,支付补助金的义务也随之产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