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法治时报全媒体记者董林)8月25日下午,东方市人民法院联合东方市社区矫正管理局组织30余名社区矫正对象旁听一起社区矫正对象撤销缓刑案件庭审,近距离接受警示教育。
此次庭审的罪犯王某某因犯诈骗罪被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3日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社区矫正期限自2021年12月24日起至2026年12月23日止。因王某某不服从监督管理,未按时打卡,无故未参加司法所组织的集中教育学习,多次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先后被给予训诫、警告处分,东方市公安局于2023年7月25日对王某某作出行政拘留5日并处200元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但王某某被治安管理处罚后经教育仍不改正,在东方市社区矫正管理局提出撤销缓刑建议期间仍不遵守有关规定。
庭审依法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环节,各方均发表了意见,东方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出庭进行监督。庭审当庭宣判对王某某撤销缓刑,予以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庭审后,审判长现场进行法庭教育宣讲,对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违反规定的情形与后果做了详细讲解,并告诫社区矫正对象“判处缓刑”不等于“无罪释放”,在缓刑考验期间要遵纪守法、接受教育,顺利完成缓刑考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