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授权在公众号使用表情包
要承担侵权责任吗?
海口李先生咨询:甲公司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推文中,未经乙公司授权,使用乙公司依法享有著作权的表情包。乙公司发现后,要求甲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甲公司表示,自己使用的表情包是在网络平台上免费下载的,不知道会涉嫌侵犯他人著作权。请问甲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吗?
解答:甲公司的行为侵犯了乙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属于著作权的一种,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
甲公司未经乙公司许可,以营销为目的,擅自将乙公司享有著作权的表情包下载至其公众号供公众浏览,其行为已侵犯了乙公司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停止侵害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的合理费用。
没有固定收入
能当合同保证人吗?
三亚王先生咨询:我向朋友借钱,他希望我能找一位保证人,我就找自己的外甥徐某做保证人。朋友经打听得知徐某是打零工的,没有固定收入,认为其不具备做保证人的条件。请问没有固定收入的人就不能当保证人吗?
解答:朋友让你找人做保证人,这涉及保证合同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供保证,目的在于保证债权能够得到实现,因此,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及具有稳定的收入和代为清偿债务能力,是充当保证人的基本条件。你的外甥徐某没有固定收入,可以推定他不具备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你朋友有权拒绝徐某当保证人。
法院调解结案
能否申请强制执行?
儋州吴先生咨询:我因一起伤害事故到法院打官司,在法官主持下调解,对方承诺支付我各项赔偿款总计5万余元。达成协议后,对方当场支付了2万元,但剩余3万元一直拖着不给。请问,我能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生效的调解书与生效的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如果现在对方拒不履行调解书中确定的给付义务,那么你无需再次进行诉讼,可直接根据调解书向法院执行部门申请强制执行。
员工在公司组织旅游期间摔倒
是否属于工伤?
儋州许先生咨询:公司组织全体职工外出旅游2天,费用由公司承担,我按照公司要求参加了活动。在大家一起游览某景区过程中,我不慎摔倒,导致右脚骨折。请问我所受的伤害是否属于工伤?
解答:职工集体外出旅游,属于公司的一项正常工作安排,你参加该项活动属于因工外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相关规定对这里的“因工外出”和“工作原因”作了解释,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规定:“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该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四条规定:“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
(记者李成沿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