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法治时报全媒体记者覃创源)8月15日,“海南自贸港政策解读”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第四十八场)——《海南自由贸易港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规定》专场在海南省新闻发布厅举行。记者从会上获悉,近期,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海南自由贸易港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规定》是全国首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地方性法规,也是海南自由贸易港生态环境源头预防基础性法规,采取“小切口”“小快灵”的立法形式,共二十七条,明确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并从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划分等方面进行制度设计。
《规定》提出建立省和市县两级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明确省和市、县、自治县两级人民政府分别编制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并发布实施;强化部门联动,明确和细化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在数据共享、平台联动、管理协同等方面的职责;确立数字化管控方式,推进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融合创新,完善省级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信息平台在线政务服务和智慧决策功能。
《规定》根据生态环境结构、功能、质量等区域特征,通过环境评价,在大气、水、土壤、生态、声、海洋等各生态环境要素管理分区的基础上,划定生态环境管控单元。明确将生态保护红线及红线外经评估需特殊保护的其他重要生态空间,划为生态环境优先保护单元;将政府批准的产业园区等环境质量改善压力大、资源能耗高、污染集中、破坏严重、风险高的区域,明确为生态环境重点管控单元。
针对三类管控单元编制差异化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优先保护单元为需要严格保护的区域,重点管控单元为发展和保护矛盾突出、需要强化污染防治的区域,一般管控单元为优先保护单元和重点管控单元以外的其他区域。
《规定》还明确结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成效,制定海南自贸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综合管理名录,通过符合海南自贸港管理需求和产业特征的管理名录,实施精简高效管理,并强化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
此外,《规定》还提出要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全过程监督管理机制,规定跟踪评估、监督管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并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作纳入海南自贸港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