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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病故母亲离家出走无音信,一未成年人跟随祖父母生活,海口美兰法院判决

祖父母“接棒”当监护人

  ■法治时报全媒体记者 何海东 通讯员 杨勇 陈飞

  近日,海口市美兰区法院审结一起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依法判决撤销失职母亲小陈的监护权,指定长期悉心抚养孙女的祖父母为监护人。此判决鲜明宣告:监护权是沉甸甸的法律责任,失职必担责;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始终是法律守护的准绳。

  母亲离家无音信 祖父母含辛育幼孙

  母亲离家无音信 祖父母含辛育幼孙

  小陈与小李(未达婚龄)按风俗习惯举行婚礼后同居,并于2017年底生育女儿小曼。2018年4月,小陈因与小李感情不和离家。此后,小曼主要由父亲小李及祖父母共同照顾。2021年10月,小李病故。自此,小曼一直随祖父母共同生活。其间,祖父母承担小曼的抚养责任,负责其生活、教育及医疗等费用。

  法院经审查查明,小陈自离家后,未再与小曼共同生活,未履行探望义务,未支付抚养费用。祖父母二人具备监护意愿,经济条件满足监护需求,身心健康,具备监护能力。小曼长期与祖父母共同生活,关系密切,生活依赖度高。

  撤销母亲监护权 指定祖父母为监护人

  为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小曼的合法权益,祖父母依法向美兰区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小陈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自己为小曼的监护人。

  美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其一,被申请人小陈严重失职。其作为生母和法定监护人,长期离家,拒不履行抚养、教育、保护职责,导致小曼处于危困状态,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情形。其二,申请人具备监护能力与意愿。小曼的祖父母多年实际承担主要抚养责任,与小曼感情深厚,具备经济能力、身体健康和强烈监护意愿,符合担任监护人的条件。其三,基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小曼父亲已故,母亲失职,若维持现状,将严重影响小曼在接受教育、享受医疗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权益。指定祖父母为监护人,最符合小曼的健康成长需求和最大利益。

  综上,美兰区法院依法判决撤销被申请人小陈(生母)对小曼的监护人资格,指定申请人(小曼的祖父母)为小曼的监护人。

  监护制度核心在于 保护未成年人权益

  监护制度的核心在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父母的监护资格并非不可动摇。法院裁判时,核心标准是坚持“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当父母严重失职危害未成年人权益时,法律允许其他适格者(如祖父母)申请撤销其监护权。这不仅是对亲情的法律确认,更是司法为困境儿童撑起的保护伞,彰显了“失职必究、儿童至上”的鲜明导向。

  法官表示,为人父母,监护职责重如山。生而不养、养而不教,不仅有违人伦道德,更将受到法律的审视与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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